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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83刑初76号
案件名称杨广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广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83刑初76号 被告人:杨广森,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住址晋州市。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Z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杨广森萌生生产假冒洗衣液挣钱的想法后,租用本村一闲置的工厂,购买了生产洗衣液的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各种品牌洗衣液瓶和纸箱,之后开始生产假洗衣液。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广森卖给杨某蓝月亮、超能等各种品牌的假冒洗衣液共计264箱,每箱22-24元不等。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杨广森卖给张某2好爸爸等各种品牌的假冒洗衣液共计45箱,每箱22-24元不等。

2020年8月8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时,被告人杨广森的厂房内共有生产的各种品牌的假冒洗衣液共计401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广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报警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杨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郭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广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广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广森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广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广森违法所得6798元予以追缴;

(已缴纳) 三、晋州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冒洗衣液:金纺牌洗衣液112箱、奥妙牌洗衣液90箱、超能牌洗衣液75箱、好爸爸牌洗衣液30箱、蓝月亮牌洗衣液94箱,共计401箱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晋州市公安局扣押的杨某处涉案各种品牌的假冒洗衣液264箱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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