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907号原告: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生活广场A座805室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顺意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禹石街禹石社区村民委员会对面的顺意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M。
经营者:贺宪根。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顺意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