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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建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44号
案件名称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建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朱建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044号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玺,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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