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6民初13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邦克,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古井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朱邦克立即停止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朱邦克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计5.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朱邦克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和品牌价值。
2020年1月22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市监反处字(2020)11号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朱邦克作出行政处罚,朱邦克经营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侵犯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坏了古井公司的品牌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邦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朱邦克于2020年12月15日给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赔偿款合计15000元;
(该款汇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古井支行,账号:12×××70) 三、朱邦克承诺:如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30000元申请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87.5元,由朱邦克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