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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朱邦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6民初13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邦克,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古井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朱邦克立即停止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朱邦克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计5.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朱邦克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和品牌价值。

2020年1月22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市监反处字(2020)11号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朱邦克作出行政处罚,朱邦克经营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侵犯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坏了古井公司的品牌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邦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朱邦克于2020年12月15日给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赔偿款合计15000元;

(该款汇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古井支行,账号:12×××70) 三、朱邦克承诺:如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30000元申请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87.5元,由朱邦克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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