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688号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史永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臻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强,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小月亮连锁超市乾承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中天富城**楼**)。
经营者:王奎人,男,1996年3月1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鑫,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南养路总段东。
法定代表人:杨庆国。
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臻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小月亮连锁超市乾承店、被告黑龙江北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哈尔滨市平房区小月亮连锁超市乾承店、黑龙江北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哈尔滨市平房区小月亮连锁超市乾承店、黑龙江北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