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02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金篱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乡东沩社区十联组新康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红。
被告: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杨梅冲社区星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江滨南街**法定代表人:何颂伟。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金篱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