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甄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12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给付申请执行人3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终结执行(长期履行和解)。
因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屋、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案诉讼中,于2019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台车(车号:吉AQ96**、吉AE25**);
2020年8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63个商标;
4、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院保全的两台车和63个商标,因查封物本身价值不高,评估成本不低,暂不同意处置。
综上,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执恢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