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335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辉,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5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贺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