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6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梦里花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
经营者:胡福团,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梦里花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梦里花日用品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