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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悦庄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悦庄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悦庄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振兴路**会信用代码×××96Q。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悦庄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政府驻地信用代码×××WXY。

主要负责人:刘光照。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悦庄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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