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强,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鲍红娟,天津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树增,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天津市南开区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西青区。
1986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凤,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维来,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依法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许勇军,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玉梅,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李悦,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俊秀,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芙梅,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菏泽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依法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姚如发,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俊霞,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辽宁省抚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9年9月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郭晓伟,天津津泓雅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俊凤,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辽宁省抚顺市人,住天津市河**。
2019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顿华,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桂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士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强及其辩护人鲍红娟、被告人李树增及其辩护人陈凤、被告人刘维来及其辩护人许勇军、被告人杨玉梅及其辩护人李悦、被告人庞俊秀及其辩护人蒋岭,被告人蒋芙梅及其辩护人姚如发、被告人徐俊霞及其辩护人郭晓伟,被告人徐俊凤及其辩护人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207092号、第160922号、第3467940号、第13878307号“五粮液”系列商标系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4662735号“海之蓝”、第13176661号“梦之蓝”系列商标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262087号“小糊涂仙”商标系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22254558号“津酒”商标系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第915682号“泸州老窖”商标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347102号“杏花村”、第150927号“汾字牌”商标系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和第36类各种酒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3200268号“红星”商标系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3470723号“舍得”商标系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454446号“青溪”商标系贵州青酒厂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866912号“牛栏山”商标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764027号“八八坑道”商标系经英属维京群岛商达诺国际行销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兰地酒、兰姆酒、高粱酒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授权期福(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9238700号“老村长”商标系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核定的注册有效期限内。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刘强伙同被告人李树增、刘维来雇佣被告人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房内以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刘强雇佣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三人实施灌装生产,并分别租赁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巷××巷××路××房用于存放制作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李树增负责采购包装材料、运输、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刘维来负责运输原料酒和包装材料、以及接送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往返制假地点生产假酒等;
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负责灌装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的平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38度剑南春酒114瓶,52度剑南春酒12瓶和42度海之蓝酒64瓶,并查获制酒气泵、塑料桶、散装白酒、以及大量海之蓝的酒盒、酒箱、手提袋等包装材料。
同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巷平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38度剑南春酒360瓶,52度剑南春酒102瓶,52度天之蓝酒108瓶,42度天之蓝酒246瓶,52度海之蓝酒108瓶,42度海之蓝酒48瓶,38度海之蓝酒36瓶,38度国窖1573酒54瓶,52度国窖1573酒102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198瓶,38度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48瓶,52度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78瓶,52度泸州老窖窖龄30年酒240瓶,39度五粮液酒72瓶,52度五粮液酒174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248瓶,38度小糊涂仙酒396瓶。
经鉴定,以上17种白酒均为假冒白酒,总计价值人民币844906元。
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巷平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2度剑南春酒786瓶,52度泸州老窖窖龄30年酒108瓶,38度州老窖特曲酒270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酒18瓶,52度国窖1573酒12瓶,39度五粮液酒30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300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津酒24瓶,42度海之蓝酒18瓶,52度海之蓝酒312瓶,52度天之蓝酒150瓶,并查获大量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国窑1573、五粮液等品牌的包装材料。
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北侧平房内查获40度扁凤壶津酒822瓶,52度扁凤壶津酒1752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52瓶,38度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78瓶,42度天之蓝酒18瓶,38度海之蓝酒132瓶,42度海之蓝酒72瓶,39度五粮液酒96瓶,52度五粮液酒972瓶,38度剑南春酒48瓶,52度剑南春酒6瓶,53度贵州茅台酒24瓶,38度国窖1573酒30瓶。
经鉴定,查获的五粮液、剑南春、帝王风范、扁凤壶津酒、海之蓝等上述品牌的8938瓶白酒均系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白酒,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733900元。
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的平房内将被告人刘强、蒋芙梅、刘维来、庞俊秀、杨玉梅抓获,同日,侦查人员在青光镇铁锅店村西侧104国道上将被告人李树增抓获。
另查,被告人徐俊霞租赁天津市东丽区金钟粮油批发市场粮二外围区8号从事烟酒等批发、零售业务,其明知被告人刘强、李树增等人提供的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刘强、李树增等人处购买,存放于其租赁的天津市东丽区××内相邻2处库房内,后以其经营的“典雅烟酒批发”店向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8月29日,侦查人员在徐俊霞租赁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内相邻的2处库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42瓶,38度海之蓝酒90瓶,52度五粮液酒72瓶,38度剑南春酒108瓶,52度剑南春酒246瓶,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60瓶,38度泸州老窖窖龄30年酒30瓶,52度国窖1573酒66瓶,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36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酒270瓶,38度国窖1573酒78瓶,52度海之蓝酒90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津酒60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104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78瓶,52度扁凤壶津酒270瓶,4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酒12瓶,5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酒270瓶,53度老白汾酒(10年)酒246瓶,45度老白汾酒(10年)酒36瓶,53度普通玻璃瓶汾酒144瓶,53度青花汾酒(20年)108瓶,42度青花汾酒(20年)42瓶52度小糊涂仙酒174瓶,38度小糊涂仙酒162瓶,52度天之蓝酒48瓶,42度天之蓝24瓶,52度梦之蓝(m3)酒4瓶,52度梦之蓝(m6)酒4瓶,52度舍得酒120瓶,38度舍得酒120瓶,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54瓶。
经鉴定,查获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帝王风范、扁凤壶津酒、海之蓝等上述品牌的3010瓶白酒均系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冒用的注册商标白酒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72580元。
其中,徐俊霞购买自刘强、李树增等人生产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飞天茅台、海之蓝、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总价值为人民币685938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徐俊霞到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徐俊凤租赁天津市东丽区金钟粮油批发市场粮二外围区7号从事烟酒等批发、零售业务,其明知被告人刘强、李树增提供的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刘强、李树增处购买,存放于其租赁的天津市东丽区靖江北路天月橱柜门板厂院内库房内,后以其经营的“七姐修乾烟酒配送”店向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8月29,侦查人员在徐俊凤经营场所“七姐修乾烟配送”店内当场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38度剑南春酒24瓶,52度剑南春酒6瓶,38度青酒168瓶,52度帝王风范珍品津酒20瓶,后在徐俊凤的指认下,在其租赁的天津市东丽区靖江北路天月橱柜门板厂院内库房内当场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6瓶,38度海之蓝酒342瓶,52度五粮液酒150瓶,38度剑南春酒90瓶,52度剑南春酒156瓶,38度五星青酒738瓶,38度泸州老窖头曲36瓶,52度国窖1573酒60瓶,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162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酒6瓶,38度国窖1573酒24瓶,52度海之蓝酒408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津酒44瓶,52度帝王风范津酒80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30瓶,52度扁凤壶津酒468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酒384瓶,56度牛栏山二锅头酒360瓶,42度八八坑道酒840瓶,50度直沽高粱酒456瓶,42度老村长酒1836瓶,38°小津酒820瓶。
经鉴定,查获的徐俊凤自刘强、李树增处购买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帝王风范、扁凤壶津酒、海之蓝等上述品牌的6676瓶白酒均系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冒用的注册商标白酒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的总价值为人民币645408.8元。
2019年8月29,侦查人员在“七姐修乾烟配送”店内将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现场扣押的白酒等物证照片,户籍、前科材料、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徐俊霞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等人所使用手机的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示认罪,但认为其没有生产过梦之蓝、汾酒、红星二锅头、舍得、青酒、牛栏山二锅头、八八坑道、直沽高粱、老村长,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认可,不应按照评估价格,其销售的价格分别为剑南春140元/箱、海之蓝110元/箱、天之蓝200元/箱、国窖230元/箱、52度泸州老窖140元/箱、38度泸州老窖60年190元/箱、泸州老窖30年200元/箱、五粮液170元/箱、帝王风范60元/箱、小糊涂仙50元/箱、津酒扁凤壶80元/箱、茅台3**元/箱。
此外,李树增、刘维来均是帮忙,并非老板,均是按照刘强指示,特别是刘维来仅是偶尔帮忙。
刘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表异议,其他同刘强意见。
被告人李树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表异议,表示认罪。
李树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表异议,但认为李树增仅是帮忙,属从犯地位;
同时对指控的非法经营额不认可,徐俊霞、徐俊凤销售的假酒中有部分并非其提供。
同意刘强的意见。
被告人刘维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表异议,表示认罪。
刘维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刘维来仅是帮忙,属从犯。
被告人杨玉梅表示认罪,但认为其在刘强处工作时间不长,参与制造假酒的品种、数量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大部分做的都是海之蓝白酒。
杨玉梅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庞俊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罪名不表异议,表示认罪。
庞俊秀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俊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蒋芙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表异议,表示认罪。
蒋芙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芙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表异议,对指控参与制造假酒的时间持有异议,并非2018年3月,而是2018年12月,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徐俊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对总价值有一定意见。
徐俊霞的辩护人指出起诉书指控徐俊霞的犯罪事实中按照扣押清单52度泸州老窖特曲酒应为12瓶、38度舍得酒应为108瓶,犯罪数额应减少4000元,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徐俊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徐俊凤的辩护人对指控徐俊凤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207092号、第160922号、第3467940号、第13878307号“五粮液”系列商标系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4662735号“海之蓝”、第13176661号“梦之蓝”系列商标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262087号“小糊涂仙”商标系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22254558号“津酒”商标系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第915682号“泸州老窖”商标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347102号“杏花村”、第150927号“汾字牌”商标系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和第36类各种酒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3200268号“红星”商标系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3470723号“舍得”商标系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454446号“青溪”商标系贵州青酒厂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866912号“牛栏山”商标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1764027号“八八坑道”商标系经英属维京群岛商达诺国际行销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兰地酒、兰姆酒、高粱酒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授权期福(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9238700号“老村长”商标系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核定的注册有效期限内。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刘强伙同被告人李树增、刘维来雇佣被告人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房内以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刘强雇佣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三人实施灌装生产,并分别租赁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巷××巷××路××房用于存放制作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李树增负责采购包装材料、运输、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刘维来负责运输原料酒和包装材料、以及接送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往返制假地点生产假酒等;
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负责灌装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的平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38度剑南春酒114瓶,52度剑南春酒12瓶和42度海之蓝酒64瓶,并查获制酒气泵、塑料桶、散装白酒、以及大量海之蓝的酒盒、酒箱、手提袋等包装材料。
同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巷平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38度剑南春酒360瓶,52度剑南春酒102瓶,52度天之蓝酒108瓶,42度天之蓝酒246瓶,52度海之蓝酒108瓶,42度海之蓝酒48瓶,38度海之蓝酒36瓶,38度国窖1573酒54瓶,52度国窖1573酒102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198瓶,38度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48瓶,52度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78瓶,52度泸州老窖窖龄30年酒240瓶,39度五粮液酒72瓶,52度五粮液酒174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248瓶,38度小糊涂仙酒396瓶。
经鉴定,以上17种白酒均为假冒白酒,总计价值人民币844906元。
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巷平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2度剑南春酒786瓶,52度泸州老窖窖龄30年酒108瓶,38度州老窖特曲酒270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酒18瓶,52度国窖1573酒12瓶,39度五粮液酒30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300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津酒24瓶,42度海之蓝酒18瓶,52度海之蓝酒312瓶,52度天之蓝酒150瓶,并查获大量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国窑1573、五粮液等品牌的包装材料。
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北侧平房内查获40度扁凤壶津酒822瓶,52度扁凤壶津酒1752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52瓶,38度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78瓶,42度天之蓝酒18瓶,38度海之蓝酒132瓶,42度海之蓝酒72瓶,39度五粮液酒96瓶,52度五粮液酒972瓶,38度剑南春酒48瓶,52度剑南春酒6瓶,53度贵州茅台酒24瓶,38度国窖1573酒30瓶。
经鉴定,查获的五粮液、剑南春、帝王风范、扁凤壶津酒、海之蓝等上述品牌的8938瓶白酒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白酒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733900元。
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的平房内将被告人刘强、蒋芙梅、刘维来、庞俊秀、杨玉梅抓获,同日,侦查人员在青光镇铁锅店村西侧104国道上将被告人李树增抓获。
另查,被告人徐俊霞租赁天津市东丽区金钟粮油批发市场粮二外围区8号从事烟酒等批发、零售业务,其明知被告人刘强、李树增等人提供的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刘强、李树增等人处购买,存放于其租赁的天津市东丽区××内相邻2处库房内,后以其经营的“典雅烟酒批发”店向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8月29日,侦查人员在徐俊霞租赁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内相邻的2处库房内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42瓶,38度海之蓝酒90瓶,52度五粮液酒72瓶,38度剑南春酒108瓶,52度剑南春酒246瓶,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60瓶,38度泸州老窖窖龄30年酒30瓶,52度国窖1573酒66瓶,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36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酒12瓶,38度国窖1573酒78瓶,52度海之蓝酒90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津酒60瓶,38度帝王风范津酒104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78瓶,52度扁凤壶津酒270瓶,4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酒12瓶,5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酒270瓶,53度老白汾酒(10年)酒246瓶,45度老白汾酒(10年)酒36瓶,53度普通玻璃瓶汾酒144瓶,53度青花汾酒(20年)108瓶,42度青花汾酒(20年)42瓶52度小糊涂仙酒174瓶,38度小糊涂仙酒162瓶,52度天之蓝酒48瓶,42度天之蓝24瓶,52度梦之蓝(m3)酒4瓶,52度梦之蓝(m6)酒4瓶,52度舍得酒120瓶,38度舍得酒108瓶,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54瓶。
经鉴定,查获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帝王风范、扁凤壶津酒、海之蓝等上述品牌的3010瓶白酒均系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冒用的注册商标白酒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72580元。
其中,徐俊霞购买自刘强、李树增等人生产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飞天茅台、海之蓝、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总价值为人民币685938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徐俊霞到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徐俊凤租赁天津市东丽区金钟粮油批发市场粮二外围区7号从事烟酒等批发、零售业务,其明知被告人刘强、李树增提供的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刘强、李树增处购买,存放于其租赁的天津市东丽区靖江北路天月橱柜门板厂院内库房内,后以其经营的“七姐修乾烟酒配送”店向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8月29日,侦查人员在徐俊凤经营场所“七姐修乾烟配送”店内当场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38度剑南春酒24瓶,52度剑南春酒6瓶,38度青酒168瓶,52度帝王风范珍品津酒20瓶,后在徐俊凤的指认下,在其租赁的天津市东丽区靖江北路天月橱柜门板厂院内库房内当场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6瓶。
38度海之蓝酒342瓶,52度五粮液酒150瓶,38度剑南春酒90瓶,52度剑南春酒156瓶,38度五星青酒738瓶,38度泸州老窖头曲36瓶,52度国窖1573酒60瓶,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酒162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酒6瓶,38度国窖1573酒24瓶,52度海之蓝酒408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津酒44瓶,52度帝王风范津酒80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30瓶,52度扁凤壶津酒468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酒384瓶,56度牛栏山二锅头酒360瓶,42度八八坑道酒840瓶,50度直沽高粱酒456瓶,42度老村长酒1836瓶,38°小津酒820瓶。
经鉴定,查获的徐俊凤自刘强、李树增处购买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帝王风范、扁凤壶津酒、海之蓝等上述品牌的6676瓶白酒均系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冒用的注册商标白酒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的总价值为人民币645408.8元。
2019年8月29,侦查人员在“七姐修乾烟配送”店内将被告人徐俊凤抓获。
再查,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李树增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树增与微信名为“天津博源烟酒商贸”的客户2019年5月8日至10日交易高度剑南春真皮真包装6箱、泸州老窖窖龄30年2箱、泸州老窖窖龄60年2箱,收款4600元;
2019年8月17日交易高度剑南春6箱,收款3300元。
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树增和刘强微信聊天记录中传输清单一份,表明其中一客户名为“大安”,假酒价格为天之蓝280元、泸州老窖60年的价格为200元、剑南春有多种价格550元、720元、850元,五粮液价格分别为300元、1800元、500元,国窖价格为230元。
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树增与被告人徐俊凤传输假酒价格清单,载明剑南春价格为450元、200元、140元,海之蓝110元、130元、泸州老窖60年200元、国窖220元、茅台3**元。
查,徐俊凤手机与李树增手机自2019年4月至8月共因购买假酒转账53笔金额242270元。
又查,被告人蒋芙梅2020年4月18日产一子,现正在哺乳期内。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维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杨玉梅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庞俊秀缴纳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徐俊霞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徐俊凤缴纳罚金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本案的成案过程及抓获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徐俊霞、徐俊凤的基本情况、强制措施情况。
2019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徐俊霞到青光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自2019年8月下旬以来,以近10万元的价格陆续购买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400余箱的事实。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实:①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刘强等人存放假酒的福兴东路南侧第二巷平房内查获并扣押:⑴剑南春白酒,52度,500ml,786瓶。
⑵泸州老窖30年窖龄,52度,500ml,108瓶。
⑶泸州老窖特曲,38度,500ml,270瓶;
52度,500ml,18瓶,共计288瓶。
⑷国窖1573,52度,500ml,12瓶。
⑸五粮液白酒,39度,500ml,30瓶。
⑹帝王风范,38度,700ml,300瓶。
⑺帝王风范珍品,52度,700ml,24瓶。
⑻海之蓝白酒,42度,480ml,18瓶;
52度,480ml,312瓶,共计330瓶。
⑼天之蓝白酒,52度,500ml,150瓶。
⑽剑南春包材,30个酒箱,90个手提袋,180个瓶盖,180个酒盒,180个瓶标,共计3包。
⑾泸州老窖特曲包材,20个酒箱,60个手提袋,120个酒盖,120个酒盒,120个瓶标,共计2包。
⑿国窖1573包材,500个瓶盖。
⒀五粮液包材,180个酒盒。
②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刘强等人存放假酒的福兴东路北侧平房内查获并扣押:⑴津酒扁凤,40度,500ml,822瓶;
50度,500ml,1752瓶,共计2574瓶。
⑵帝王风范,38度,700ml,52瓶。
⑶泸州老窖60年窖龄,38度,500ml,78瓶。
⑷天之蓝,42度,480ml,18瓶。
⑸海之蓝,38度,480ml,132瓶;
42度,500ml,72瓶,共计204瓶。
⑹五粮液,39度,500ml,96瓶;
52度,500ml,972瓶,共计1068瓶。
⑺剑南春,38度,500ml,48瓶;
52度,500ml,6瓶,共计54瓶。
⑻茅台,53度,500ml,24瓶。
⑼国窖1573,38度,500ml,30瓶。
③扣押被告人刘强(黑色IPHONE)、庞俊秀(红色VIVO)、杨玉梅(金色小米)、刘维来(蓝色VIVO)、李树增(黑色华为)、蒋芙梅(粉色VIVO)等人所使用的手机,以及刘维来驾驶的牌照号为津J6××**的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
④侦查人员于2019年8月29日分别对徐俊霞经营的典雅烟酒配送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内相邻2处存放酒水的库房进行检查。
在第一间库房内查获并扣押疑似假冒38度剑南春13箱、52度剑南春25箱、津酒38度帝王风范26箱、津酒52度珍品帝王15箱、52度津酒扁凤壶45箱、38度国窖1573酒3箱、52度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2箱、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10箱、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6箱、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5箱、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9箱、52度小糊涂仙29箱、38度小糊涂仙27箱、42度洋河天之蓝4箱、52度洋河天之蓝8箱、42度洋河海之蓝15箱、52度洋河海之蓝15箱、52度洋河梦之蓝(M3)1箱、52度洋河梦之蓝(M6)1箱、52度舍得5箱、42度青花汾酒(20)7箱、53度青花汾酒(20)18箱、53度青花汾酒(30)13箱、53度玻璃瓶汾酒12箱、45度老白汾(10)6箱、53度老白汾(10)41箱、4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2箱、5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45箱、52度五粮液1箱、53度茅台7箱、52度水井坊3箱。
在相邻的第二间库房内查获疑似假冒38度国窖1573经典10箱、52度国窖1573酒11箱、52度五粮液11箱、38度舍得18箱、52度舍得15箱、38度剑南春假酒5箱、52度剑南春假酒16箱,共计505箱。
⑤侦查人员于2019年8月29日徐俊凤在场的情况下,对坐落在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的经营场所“七姐修乾烟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疑似假冒剑南春5箱、青酒28箱、帝王风范珍品5箱;
后在徐俊凤指认下前往东丽区靖江北路天月橱柜门板厂院内其存放酒水的库房,当场查获并扣押疑似假冒国窖1573酒14箱、泸州老窖特曲7箱、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27箱、剑南春36箱、汾酒青花30年5箱、五粮液25箱、水井坊2箱、茅台1箱、青酒95箱、老村长153箱、牛栏山二锅头124箱、八八坑道酒140箱、海之蓝750瓶、直沽高粱38箱、小津酒41箱、津酒扁凤78箱、津酒帝王风范珍品6箱、津酒帝王风范20箱;
同时扣押徐俊凤的OPPO手机壹部。
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青酒厂、“八八坑道”商标权人授权公司、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
证实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以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查扣的涉案国窖、泸州老窖、剑南春、茅台、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津酒(帝王风范、扁凤、直沽高粱)、小糊涂仙、汾酒、红星二锅头、牛栏山二锅头、舍得、青酒、八八坑道酒、老村长酒等品牌白酒均系假冒商品。
4.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多份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该中心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假冒白酒按照假冒伪劣品牌的真品市场价格来认定,通过市场调查采取三家平均价格来认定。
通过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对价格认定标的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认定的市场价格。
以上鉴定意见已分别向各被告人告知。
5.侦查人员提取的被告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所使用的手机通话及微信联系记录电子证据及检验报告等。
证实①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树增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为“天津博源烟酒商贸”之间通过微信联系销售剑南春等酒及转账的事实。
②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强与李树增通过微信谈论销售价格、包装材料、李树增告知其邮寄地址和收货人信息、以及刘强告诉李树增“大安还款3万元,还欠10万”等内容共计510条。
以及图片中记载“剑3×850=2550;
天10×280=2800;
六十年10×200=2000;
剑20×550=11000;
五33×300=9000;
剑10×720=7200;
剑10×850=8500;
剑20×550=11000;
剑16×720=11520;
五10×1800=18000;
国15×230=3450;
五10×500=5000;
横线90370”等字样。
③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8月21日,李树增同被告人徐俊凤通过微信聊天销售购买剑南春、茅台、国窑、海之蓝等白酒等事项共计425条,涉及转账53笔录,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243770元,且有四张聊天图片中有“剑高,剑低(各20)40×140=5600,国窖10×220=2200,真剑20×450=9000,海之蓝20×110=2200,矛台15×3**=4500,横线23500”等类似字样。
根据2019年6月5日的聊天图片中记载“(2月16日30年300件已付;
2月20日老字号150件12750元;
2月25日海500件26000元;
2月16日老五100件14000元;
2月27日60年100件9800元;
3月1日60年200件30年200件38000元)已算10万。
3月22日海500件26000元;
4月3日30年100件9500元;
4月6日国100件11000元;
4月12日30年100件9500元;
4月15日海500件2600元;
4月16日普五200件20000元;
5月2日30年100件9500元;
5月9日国100件11500元;
5月10日老字号100件8500元;
5月13日海500件26000元;
5月17日60年100件9500元;
5月22日30年100件9500元;
4月18日低五50件12000元海红包400件4800元,共计193300元。
④2019年7月8日至8月28日,李树增同蒋芙梅通话20次。
7月13日同庞俊秀通话1次;
7月6日至8月28日同杨玉梅通话4次;
同刘维来通话66次。
7月2日到8月28日与刘强通话561次。
自2019年7月2日开始同徐俊凤通话107次。
根据刘维来的手机数据证实,2019年6月14日到8月28日刘维来与庞俊秀通话32次,与杨玉梅通话43次,同蒋芙梅通话75次;
同李树增通话70次;
同刘强通话426次;
根据蒋芙梅的手机数据证实,其自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28日同刘维来通话239次;
同李树增的189××××****手机号通话104次;
同刘强所使用的189××××****的手机号通话405次。
根据庞俊秀的手机提取数据证实:其自2019年5月31日至8月28日,同刘强的153××××****的手机号通话31次,根据杨玉梅手机提取数据证实:自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8日,其同李树增的189××××****的手机通话139次;
其中2017年45次,2018年76次,2019年18次。
自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8月27日,同刘维来使用的153××××****手机号通话355次。
自2017年8月3日同刘强使用189××××****的手机通话178次。
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4日同庞俊秀通话18次。
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4日同蒋芙梅通话98次。
6.情况说明、侦查实验笔录、录像及医院检验报告等,证实①公安北辰分局侦查的刘强、李树增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嫌疑人刘强、李树增均交代曾将制作出的假酒销往天津市河北区杜鹃道写有“东安驾校”的一处门脸处,该分局民警分别带领犯罪嫌疑人刘强、李树增到该地点进行辩解,但在该地点未发现假酒,该门脸经营者何加建(何加建当时未在现场,至今未联系到何加建)是否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分局正在侦查中。
②刘强和李树增的全部物品已拿走,李树增现金4222元,刘强现金459元。
③经超声检查及尿妊娠试验,蒋芙梅被诊断为早孕。
④2019年11月26日,双口派出所民警杨龙海、王晓亮称:该所民警正在查找所侦办的刘强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向犯罪嫌疑人刘强、李树增出售酒瓶子及包材人员。
以及正在查找刘强在天津市北辰区××村制作假酒的房主。
⑤2020年1月11日16时00分到18时50分,侦查人员王晓亮、杨龙海在见证人刘某1的见证下,在天津市北辰区××镇红旗电动车厂仓库,对刘维来驾驶的面包车分别装满五粮液、扁凤津酒和洋河海之蓝假酒的数量进行实验,经侦查人员现场装箱试验,刘维来驾驶的牌照号为津J6××**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内能够装纳60箱五粮液,或者装入100箱扁凤津酒,或者装66箱洋河海之蓝酒。
侦查实验中的每箱五粮液、津酒扁凤和洋酒蓝色经典内均装有六瓶假酒。
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正在侦查的徐俊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徐俊霞的丈夫仲某及其儿子仲某1是否已涉嫌犯罪,仍在侦查中。
⑦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正在查找所侦查的徐俊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徐俊凤用于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房屋的房东。
7.针对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经营和银行流水灯调取证据情况。
证实①2019年1月1日,徐俊霞(手机号137××××****,身份证号:21041********)租赁本市东丽区金钟粮油批发市场院外粮二外围区8号经营烟酒。
②徐俊霞之子仲从宇名下的平安银行卡号为6230********的账户自2019年3月21日2019年9月21日期间的251笔银行交易,多为千元的倍数转账至支付宝转账交易。
徐俊霞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号为6217********的账户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287笔交易。
徐俊霞将该银行卡绑定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以及徐俊霞于2019年8月31日将其将其名下的账户分别为2726********、2752********、2700********的资金50余万元清户转移到该银行卡内,后将该50万元转账至仲典雅的273979059268账户内。
仲从宇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的自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17日之间的1399笔录交易记录。
③2010年3月24日,经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徐俊凤登记注册了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街××号××号的天津市河北区徐俊凤烟酒经营部,后于2011年5月30日注销。
2007年9月28日,经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徐俊凤登记注册了位于东丽区大毕庄镇金钟粮油批发市场粮二楼外围7号的天津市慢慢烟酒经营部,后于2011年6月8日注销。
2019年1月1日,徐俊凤(手机号130××××****,身份证号:210412********)租赁本市东丽区金钟粮油批发市场院外粮二外围区7号经营烟酒。
8.证人朱某的证言称,我外甥刘强在我父亲的房子里制作假酒的事,我来说明一下。
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我父亲的房子里,我父亲死后,房子就给我了。
刘强既不是租也不是买,我借用给他的,我也不知道他干什么,他是我外甥,于是我就借给他了,他当时就跟我说想用用房子,我也没有多想就让他用了。
他在房子里干什么我不清楚,那房子没有住就借给他了。
我不知道刘强制作假酒。
9.证人于某的证言称,2019年3、4月份,刘强找我租房说给他大姨夫住,我当时也没细问,都是一个村的,我也就租给他了。
他大姨夫叫什么我没有看到过,我不清楚。
我不知道刘强租房用于存放假酒,我不在那住,我在双街那给儿子看孩子。
我把房子租给刘强就没有回去过。
我也不住那了。
房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刘强家后侧。
租金是一年一千三左右,说好是一年后才给租金,我还没有收到刘强给的租金就出事了。
当时是四间正房,刘强用哪间我不清楚。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称,2019年3月份,刘强租房,说给他大姨夫住,挨着刘强家近,因为我和刘强家住对门,谁用不是用,我就租给他了。
我不知道刘租房用于存放假酒,我经常不在家,也不在那住,我在双街那给儿子看孩子。
我把房子租给刘强就没有回去过。
我也不住那了。
房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刘强家对门。
租金是一年一千三左右,说好是一年后才给租金,我还没有收到刘强给的租金就出事了。
11.证人张某的证言称,2019年3月份,刘强租房说给朋友住,都是一个村的,我就租给他了。
刘强说是给朋友住,我不知道刘强租房用于存放假酒,我经常不在家,也不知道他们干什么。
我把房子租给刘强就不管他了,我也不去那,都是一个村的我也就不管他了。
房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部分。
租金是一年一千三左右,就给了500元定金,说好是年底才给租金,我还没有收到刘强给的租金就出事了。
12.见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见证了侦查人员搜查刘强等人制作假酒和存放假酒的四个地点,后因家中有急事需要离开,本人没有签字。
13.见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就职于天津市北辰区××镇××队,2019年8月29日下午,青光派出所办案队队长邱宝义其和青光镇协勤刘道伟一起跟着去查徐俊凤和徐俊霞存放假酒的仓库,其认为刘道伟签字就可以了,故未在扣押物品清单见证栏签字。
14.证人梁某证言,我在河北区靖江路的一个大院里租了大厂房,在厂房北侧有一间大约有50平米左右的平房,门是朝北开的,有个窗户是封死的,看不见里面。
在厂房的西侧还有一间平房,大约有10多平米,中间还有一个墙垛子,门是朝东开的,也是没有窗户。
租(这两间平)房的是个男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他租这个房子是存放东西的,我也不是能经常见到他。
今天民警到这个房子检查我才知道这两间房子里存放的是酒。
(房子)应该是去年7、8月份出租的。
我经常看见那个男的开车来拉东西,他经常是一箱一箱的往车上装东西,但是具体是什么我没注意。
这两间房租金是一年的租金是9800元,一般他们是每三个月交一次房租。
是租房的那个男的给我租金,每次都是给我现金。
我还见过他老婆和儿子,也是跟那个男的一起过来搬东西时看见的。
这个男的,大约50岁左右,身高不到一米七,短发,说话东北口音。
那个女的也是50岁左右,身高一米六多,体态偏胖,说话也是东北口音。
他们儿子大约20多岁,身高一米七多,体态中等,东北口音。
这个三个人的照片我应该能认出来。
我没有租房子的人的联系方式。
我们从来不联系,他交房租就直接到我住的厂房里找我。
梁某于去(2018)年7、8月份,将其租赁的位于河北区靖江路一个大院内的两间平房出租给一约50岁左右男子,租金是一年9800元。
其经常看到租房的男子开车到平房内拉东西。
2019年8月29日,民警到该房子检查,其才知道这两间房子里存放的是酒。
15.证人仲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在东丽区赵沽里市场,我母亲(徐俊霞)经营的“典雅烟酒”门市部,就在这个门里部卖假酒。
我母亲到公安局投案后,我才知道我母亲卖假酒的。
我给帮过忙,有时我母亲忙不过来,就给我打电话,让我从库房往门市部那去搬酒。
我也不知道是真酒还是假酒。
我记得有红色箱子包装的津酒、津酒大帝王、洋河系列的白酒,其他的我记不清了。
我印象中在去年临近9月份的时候,我往库房里卸过两次酒,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都是我母亲给我打电话叫我开车到赵沽里我母亲的门市部,然后我母亲带我到市场旁边的停车场,然后从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把白酒倒到我的车上,我再和我母亲把倒到我车的上白酒卸到库房里。
面包车就是给我母亲送白酒的,是一个老头,看上去大约60岁左右,这两次都是这个老头一个人来给我母亲送的白酒。
看照片应该能认出给我母亲送白酒的老头。
存放白酒的库房应该是我母亲租赁的吧。
我母亲当时用两个手机号,她只用155××××****这个号码给我打电话,另我那个号我不知道。
“典雅烟酒”就是我母亲自己经营,有时忙不过来,就让我和我父亲给帮忙搬运点酒水饮料。
4月11日11时15分至11时3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系给其母亲徐俊霞送白酒的男子。
即本案被告人李树增。
16.证人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徐俊霞在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典雅烟酒”门市部(卖假酒)。
“典雅烟酒”是徐俊霞经营,就是有时她忙不过来就给我打电话叫我给搬运一些酒水饮料。
有时往存放酒水的库房往“典雅烟酒”门市部搬运,有时徐俊霞买进来酒水往库房卸。
应该是徐俊霞和卖酒的联系要什么酒,人家就给送过来。
我就见过一个和我岁数差不多的男子来送过白酒,也就见过一两次,这名男子姓什么叫什么我不知道,时间在2019年7月份。
这名男子开一辆类似五菱之光之类的面包车,牌照号我没留意过,车的颜色我也说不好。
我就记得有“花津”洋酒系列白酒,每次也就运来总共10箱左右。
我不知道(是真酒还是假酒),都是徐俊霞联系的,她让我卸我就只管卸。
出示照片,我能指认出送白酒的男子。
徐俊霞有两个手机号,但号码我没记住。
我就152××××****这一个号码,是2018年大约6月份开始使用的。
这个号码一直是我使用。
我就在老家的农业银行开过一个存折,我和仲从宇都不参与“典雅烟酒”门市部的经营,就徐俊霞自己经营。
库房是徐俊霞租赁的,最高租房时,是徐俊霞让我把租金给房东,后来房东有时自己来收,有时是我、徐俊霞给房东送去。
4月13日11时15分至11时30分,仲某在见证上赵某的见证下,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2019年7月给徐俊霞送白酒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李树增。
17.被告人刘强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2日10时55分至11时10分,被告人刘强在见证人李某2的见证下,带领侦查人员从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发,途径北辰区北辰道、北辰区外环线、金钟河大街、杜鹃道到达杜鹃道东安驾校一门脸处,被告人刘强供述其曾将生产的假酒销售并送往该门脸。
后侦查人员押解刘强途经杜鹃道、金钟河大街、外环线到达金钟批发市场典雅烟酒配送店,被告人刘强供述其曾将生产的假酒销售并送往该配送店。
2019年9月28日10时55分至11时10分,以及11时13分至11时20分,被告人刘强两次分别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分别对两版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均未能辨认出经营“典雅烟酒配送”的购买其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女子。
18.被告人李树增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2日10时45分至11时00分,被告人李树增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带领侦查人员从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发,途径北辰区北辰道、北辰区外环线、金钟河大街、杜鹃道到达杜鹃道东安驾校一门脸处,被告人李树增供述其曾将生产的假酒销售并送往该门脸。
后侦查人员押解刘强途经杜鹃道、金钟河大街、外环线到达金钟批发市场典雅烟酒配送店,被告人李树增供述其曾将生产的假酒销售并送往该配送店。
2019年9月28日11时38分至11时48分,以及11时25分至11时35分,被告人李树增两次分别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分别对两版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均未能辨认出经营“典雅烟酒配送”的购买其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女子。
19.被告人徐俊霞的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8日20时55分至21时05分,被告人徐俊霞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办案人带领徐俊霞驾车自青光派出所出发,途径北韩路与外环线装饰品左拐,沿外环线至金钟河大街右拐掉头,在一无名道路右拐进入东丽区扫地王旁边胡同内,至一院内,徐俊霞指认,院子中的两间平房就是其存放假冒注册音标的假酒地点。
2019年9月19日15时55分至16时10分,以及16时20分至16时30分,被告人徐俊霞两次分别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分别对两版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在第一次辨认中指出被辨认照片中的8号男子就是卖给其假酒的姓李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李树增;
其在第二次(本组中无李树增照片,辨认刘强)辨认过程中未能辨认出经营向其销售假酒的李姓男子和刘强。
20.被告人徐俊凤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15时25分至15时40分,被告人徐俊凤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被辨认照片中的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卖给其假酒的刘强,即本案被告人刘强。
21.被告人刘强的供述和辩解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我是从2018年4月开始从事假酒制作和销售的,我是因为看到别人做假酒特别挣钱,所以我也开始制作假酒并进行销售。
一开始我在自己家门口找一户邻居家借了个院子,在那里从事假酒制作,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搬到了我姥爷家在长城西大街的那个院子里开始制作假酒直到今天被民警抓获。
一开始我把制作完的假酒存在自己家中。
在今年年初的时候我把我家对门的三间房子租了过来,用来存放我做好的假酒。
但是这个房子太潮了,我就又在我家后面的胡同里又租了一个院子来存放做好的假酒。
随着我做的假酒越来越多,这两处仓库己经放不开了,我就在村子东北处又租了一个院子来存放假酒以及制作假酒的包材。
这三个地方就是我存放假酒的仓库。
我带民警对这三个仓库全部进行了指认。
我制作假酒用的散装白酒是从河头酒厂购进的散装白酒,酒瓶是从河头一外地妇女那里进的货,包材是从浙江温州一带进的,对方给我把包材通过物流寄到韩家墅蓝天物流,然后我再去提货把包材运到制作地或者第三个库房存放。
这些就是我制作假酒基本需要的原材料。
我先把散装白酒倒入一个大塑料罐内塑料罐下面有龙头,通过这个龙头把散装白酒灌入空酒瓶,灌好后就可以压盖,然后装盒。
装好盒后就可以装箱、封箱了。
这样一箱假酒的制作基本就完成了。
我制作过剑南春、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泸州老客、国窖1573、茅台、小糊涂仙、大帝王、津酒扁凤壶等假酒。
客户如果对质量没有要求,我就会用购进的散装白酒直接进行灌装并包装,我们一般叫这种假酒时“坏水”,如果客户要求用“好水”的时候,我就会根据所制作假酒的品种进行区别制作。
比如在制作剑南春的时候我会向散装白酒内加入绵竹大曲、制作五粮液时我会加入尖庄、制作泸川老客和国客1573时我会加入泸州二曲,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制作出来的假酒口味上更加接近于真酒的口味。
我从青光劳务市场雇佣了三个外地妇女给我制作假酒,我是从去年刚开始制作假酒时就雇佣了这三个人,她们三个人一直和我干了一年多的时间。
整个假酒的制作过程她们三个人都会,我做的假酒都是她们三个人灌装并装箱的。
我每个月给她们三个人每人4400元工资。
我的姨夫李树增也和我一起干,他主要负责帮我运送包材、把做好的假酒送到库房还有给客户送货,我没有给他固定的工资,我挣得多就多给他一些。
我父亲刘维来偶尔也帮我送假酒以及运送包材。
今天我们几个人全部被民警抓获了。
这三名妇女的工资全部由我进行结算。
基本都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平时都用来运送散酒、包材以及制作好的假酒的工具有两辆面包车,一辆是五菱牌,牌照号是津MV××**,另一辆是东风牌,牌照号是津J6××**。
制作假酒的散装白酒、酒瓶、包材是我出资购买的。
制作假酒的那个房子是我姥爷的房子,我姥爷去世后没有人住,我就直接拿过来在院子里制作假酒了,并没有花钱。
那三处仓库都是我花钱在铁锅店村里租的。
李树增没出过钱,所有的钱都是我投的。
刘维来平时是个体司机,我只是在忙不过来时让他帮我运送包材、运货、送货。
我父亲刘维来帮我送过一次假酒以及运送两次包材。
……三个妇女有一个姓蒋,大名我不知道,她是山东菏泽人,40多岁,身高一米六多一点;
有一个叫杨玉梅,她不是河南人就是安徽人,40多岁,身高一米六左右;
还有一个姓庞,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可能是山东人,30多岁,身高一米五左右。
李树增今年56岁,原来是我姨夫,但是他们两口子离婚了,但是我们之间还一直走动。
从我开始做假酒他就一直和我干,给我运包材、运货、送货,李树增主要负责联系销路及给购买方送货。
做好的假酒都卖到东丽区××市场,买家是我当初上门找的,当初那个门脸叫“飞兴达烟酒”,联系好之后我给那里送过一次货,那个店的老板是个女的,当时我送的是二十箱花津,我只去那里送过一次酒,之后都是我姨夫李树增去送酒。
那个女的后来再要货都是直接和李树增进行联系,也没再和我联系。
每次他需要什么酒告诉李树增之后,如果我仓库里没有这些假酒,我就给她现做这些假酒,做好后由李树增给她送过去。
去年冬天的时候她的门脸换了地方,具体换到哪里我不清楚,送货也都是李树增去,我也没去过。
我只卖给过她假花津酒,其他酒没有卖给过她。
该女子联系李树增都要过什么品种的假酒我不知道,这些都是她直接联系李树增,然后李树增直接给她送货,李树增也不告诉我。
第二阶段:我和李树增之间,真正的老板是李树增,并不是我。
我只是负责假酒的生产和制作环节。
至于假酒的销路都是李树增负责的。
因为李树增是我的姨夫,我出于亲情考虑,承认了自己是老板。
在铁锅店村内三处存放假酒及包材的仓库是李树增租的,地方是我帮助他找的,由他付的租金。
我负责安排干活的三名妇女进行假酒制作,我自己并不直接制作。
制作假酒之前我负责把散装白酒、酒瓶及包材都准备好,按照李树增的要求安排三名妇女制作假酒的品种及数量。
散装白酒、酒瓶和包材都是由李树增联系的,我负责把这些东西拉到生产地点用来生产。
(生产假酒的那三名妇女)是李树增雇佣的。
每次都是李树增把她们三个人的钱给我,由我发给她们,每人每月4000元多点。
从去年四月份我和李树增一起制作假酒开始,这三名妇女的工资就是李树增通过我发给她们三个人。
钱都是李树增投的,我没投过钱。
我知道和李树增制作的这些酒是假酒。
因为当时我没有工作,为了挣钱,我就和他一起进行了假酒制作。
因为之前我考虑到亲情,而且李树增作为我姨夫对我特别好,他岁数大了,我就想替他扛一下这事。
经过民警工作,我决定如实供述事情的真相,之前我那样是错的,我现在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今后我会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真相。
我的同伙是我父亲刘维来、李树增、姓庞的女性、姓杨的女性、姓蒋的女性。
我父亲刘维来有时给我接送工人,帮我购买散白酒回来制作假酒,帮我拉假酒包材回来制作假酒;
李树增帮我卖假酒,姓庞的女性、姓杨的女性、姓蒋的女性。
是我雇的工人,负责帮我们制作假酒。
我平时在家里没有事干,2018年8、9月份的样子,我姨夫李树增找到我跟我说:“我想干假酒,你给我帮忙,一个月给你5000块钱,没钱了你再找我要。
”我就同意了.刚开始干的时候所有制作假酒材料都是李树增购买的,后来李树增告诉我购买这些材料的渠道之后,他就安排我去负责购买这些材料,比如购买酒瓶子、散白酒。
干的时间长了,我看材料快用没了,我就自己直接联系购买,购买包材都是李树增联系,然后他告诉我货到了,我就开车到韩家墅景海物流园内将包材拉回来。
因为李树增雇的那三名女子都住在青光村,我负责接送他们上下班,给她们送午饭。
由于有时我没有时间或是懒了,就让我父亲替我接送工人上下班、给他们送饭、我还让我父亲帮我拉过酒瓶子、被抓那天我还让他跟我到景海物流园拉了包材。
我父亲知道我们制作假酒大概是被抓获的两三个月之前开始的,我让我父亲帮忙给工人送饭、接送工人、后来又让他跟我一起去过河头村卖酒瓶的地方拉过2、3次酒瓶子,被抓当天我让他跟我到景海物流园拉的包材。
送饭几乎我都是我父亲负责送,接送工人不固定,都是我们两个人接送,但是他送的次数比我少点,具体多少次我说不清,拉过2、3次酒瓶子,一次包材,没有购买过散白酒。
我制作过剑南春、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泸州老窖30年、泸州老窖60年、国窖1573、茅台、小糊涂仙、大帝王、津酒扁凤壶等假酒。
在制作假酒的窝点及我指认的三处住房内发现的大量假白酒都是跟我一起被抓的那三名女子制作的,从开始干到被抓获没有换过工人。
她们三个人没有具体分工,她们什么都轮流干,比如灌酒、压盖、贴标、装盒、装箱,她们制作出就的数量都是她们三个人共同生产的,她们有时会歇班,谁家有事谁就歇,一般一个月也就歇个三天五天的,歇班的天数也都差不多,也都有回老家歇的时间长的时候,也就5、6天。
这三个人是按天记工资,开始一天一给工资,每人每天100多块钱,后来一个月一给,看她们歇班的天数,一个月每个人大概发4000多元钱的工作,工资都是李树增把现金给我,我通过微信给工人转账。
我父亲没有参股,没有拿工资,我就是让他给我帮忙。
有时我有别的事没有时间干这些活,就让他帮我干。
我们在一起吃,但不在一起住,我结婚是在我父亲现在居住的前院,我离婚后我自己还是住在前院,我女儿跟我父母生活,由我母亲照顾。
第三阶段:我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假酒的老板,李树增是给其打工。
李树增是雇佣的负责的送货的人,制造假酒的人有杨玉梅、庞俊秀和蒋芙梅,其和李树增给东丽区赵沽里批发市场的“七姐修乾烟酒配送”和“典雅烟酒批发”送过假白酒。
因怕忘记账目于2019年7月18日给李树增发账目及价格等,并解释给李树增图片记载的“剑高、剑低”是指高度或低度剑南春,乘号前是箱数,后面是每箱的单价,等号后是总价格,“真剑”是真的剑南春盒子,横线下的数字是酒的总价格。
并称其使用李树增的手机与一个姓徐的女子经营的“七姐烟酒”联系销售,“七姐烟酒”转账的53笔242270元钱都被其提取现金。
以及其销售假酒每箱的价格为:五粮液170元,剑南春140元,洋酒110元、国窖220元、茅台3**元、泸州特曲140元、小糊涂仙50元、大帝王60元、花津75。
22.被告人李树增的供述和辩解也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我的手机号是175××××9462、189××××****,微信号是:×××22,×××85年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4年出狱。
这次因为我生产假酒了。
房子是我租的,房子是我前妻的弟弟的房子,地点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区内,靠近河堤的一个独院,具体门牌号码我不知道。
我生产的假酒有海之蓝、剑南春、泸州老窖、小糊涂仙酒、津酒的大帝王、津酒的花津、国窖1573、茅台等。
我是从2019年年初开始生产假酒的,雇佣了3个外地的女工人专门给我负责灌酒和包装,还有外甥刘强帮助我拉货、送货。
2019年初的时候,我由于挣不到钱,于是想制作假酒挣点钱,当时我租赁我前妻弟弟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内一个独院开始制作假酒,当时我就让我的外甥刘强给我帮忙,我从青光的劳务市场以100多元一天的工钱雇佣了3个外地女工人,帮着我灌装假酒、贴标签、包装酒盒、打包封箱,当时我自己购买了灌酒用的大白色塑料桶,从酒厂购进了散装白酒就开始在那里制作假酒一直到今天被民警抓获。
制作假酒所用的酒瓶、酒瓶盖和酒盒以及酒的包装箱都是我买来的,买来后就堆放在我做假酒的屋子里,用的时候随用随拿,我们将买来的散装白酒装在大的白色的塑料桶里,塑料桶下方有一个水龙头,是专门往酒瓶里灌装白酒的,我们在灌装剑南春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面添加绵竹,添加的目的主要就是使我们制作的假酒味道上更加接近真品酒,在制作泸州老窖30年窖龄、60年窖龄和国窖1573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面添加泸州老窖二曲,目的也是使我们制作的假酒味道上更加接近真品酒,灌装好的酒瓶将瓶盖直接摁上,在酒瓶上粘好酒的标签,然后就装入酒盒,有的酒盒需要铆枪打上铆钉,酒盒装好了就可以装进酒箱里了,都是6瓶一箱,装好箱后用印有商标的胶粘带将酒箱封好,这样一箱假冒白酒就制作好了。
雇的这三个外地女工人有一个姓蒋,30多岁,山东人,身高160cm左右,中等身材。
长发;
还有一个姓庞,30岁左右,山东人,身高150cm左右,较瘦,长发;
还有一个姓杨,40多岁,不是安徽人就是河南人,身高160cm左右,中等体型。
他们主要就负责在现场给我灌酒、贴标签、装箱。
刘强30多岁,男,北辰区铁锅店人,他是我前妻的外甥。
他主要负责给我进包装材料,也就是我找人买来了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都是给我寄到韩家墅蓝天物流,然后他就负责给我往物流取货,然后用车给我拉到我做假酒的地方。
制作假酒的酒盒、瓶盖、标签、外包装箱都是从浙江购买的,对方是我通过名片联系的,名片上留的好像姓陈,制作假酒的酒瓶是我打电话联系来的,专门有清洗酒瓶的,他们负责给我送,每次都是我打电话联系他们然后让他们给我送到离我做假酒窝点不远的子牙河桥桥头,然后我在用车拉到我的窝点,这个人的联系方式我存在我的手机里了。
平时用于拉货送货的车辆就开我牌照尾号为539的银色五菱汽车。
刘强平时主要就开我的车去,偶尔也开别的车去,具体他开的是谁的车,开的什么车我就不清楚了。
我做假酒的窝点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区,房子是一个独院,大门是铁质红色大门,一进门正面是正房,左右两侧分别是厢房,正房的地面上摆放着大量的制作假酒的包材,主要是假酒的外包装箱,还有很多装散装白酒的白色大酒桶,在右侧的厢房里就是主要用于灌装假酒的地方了,墙边摆放着一个白色能装300斤左右的白色塑料桶,桶里就是用于制作假酒的散装白酒,在桶前面的地面上有大量的酒瓶和酒盒,在屋子的一角摆放着制作好的已经装好箱的白酒,另外一个厢房内也存放的用于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窝点的具体情况大概就是这些。
民警在制作假酒的窝点一共查获了多少假酒,我当时没在场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
现场民警查获的假酒都是我安排我的工人灌装的,都是我的。
我最早也看过人家是如何制作假酒的,所以对生产过程还是了解的,我刚开始干的时候把这三个女工人雇佣来以后就开始教他们怎么操作,其实没什么太难的,干几天就会了,会干了之后我就开始对外去找销路,我一般都是提前一天安排好转天需要制作什么牌子的假酒,然后把包材给工人们准备好,她们第二天就按照我的要求制作假酒,一般都是早上开始干,他们开始干活的时候我就离开了,我把他们反锁在院里,中午的时候我给她们送饭,并且检查一下工作进度,然后再把她们反锁在院子里让她们继续干活,晚上我再来窝点把生产好的我白酒拉走,工人们就下班了,转天继续干,就是这样。
每天做好的假酒有人要我就给人家送去,没有人要我就存放在做假酒的窝点里。
买假酒的我都不认识,都是对方打电话或微信联系我,人家需要什么我就给做什么假酒,做好了后我就开车给人家送到事先约定好的地点,一般都是路边,然后人家就把酒拉走了,但是这些人的名字我叫不上来。
对方有的给我现金,有的微信给我转账。
外销售假酒的价格是剑南春140元一箱;包装好一些的剑南春450元一箱;国窖220元一箱;海之蓝110元一箱;茅台3**元一箱,五粮液170元一箱:泸州老窖60年200元一箱;小糊涂仙50一箱;津酒大帝王80元一箱、津酒花津70元一箱,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第二阶段:我是从2019年年初开始和刘强一起生产假酒的。
刘强是我外甥。
刘强雇佣了3个外地的女工人专门负责灌酒和包装。
我负责运输假酒、瓶子、包装什么的,有时候也会去做假酒的地方跟他们一起生产假酒。
刘强是老板,我和那三名干活的女的是给刘强打工的,平时都是刘某2指挥我们干活。
2019年初的时候,刘强找到我,让我给他帮帮忙,当时我由于挣不到钱,就同意给他帮忙做假酒了,每个月给我3000元至5000元不等,到现在我干了大概五个月了,后来刘强就带着我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内一个独院开始制作假酒,刘强还在青光村劳务市场雇佣了三名妇女干活,刘强每天给她们每人100元工钱,这三个人负责灌装假酒、贴标签、包装酒盒、打包封箱,刘某2指挥和运输假酒、包材、瓶子、散装白酒等生产假酒的物品,我也是负责运输假酒、拉包材。
制作假酒的包材、酒瓶、散装白酒、工具都是刘强弄来的,我听他说好像是通过浙江那边弄来的,但是他和谁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生产假酒的过程就是有一个塑料大桶里面装着散白酒,塑料桶下面有水龙头,那三个女的用空的酒瓶灌酒,灌好之后封上酒瓶盖,然后贴上标签,装进酒盒,然后装箱封箱,在灌装剑南春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面添加绵竹,添加的目的主要就是使制作的假酒味道上更加接近真品酒,在制作泸州老窖30年窖龄、60年窖龄和国窖1573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面添加泸州老窖二曲,目的也是使制作的假酒味道上更加接近真品酒,灌装好的酒瓶将瓶盖直接摁上,在酒瓶上粘好酒的标签,然后就装入酒盒,有的酒盒需要铆钉枪打上铆钉,酒盒装好了就可以装进酒箱里了,都是6瓶一箱,装好箱后用印有商标的胶粘带将酒箱封好,这样一箱假冒白酒就制作好了。
每次都是刘强通知我拉酒瓶子,拉酒瓶的地点基本上就是铁锅店村104国道的桥头那里,给我们酒瓶子的每次都是一个外地男子,大概50岁上下,我不认识他也没有联系方式。
包材也是刘强联系的,然后刘强通知我到北辰区××镇××村的物流内去拉包材,好像是叫“蓝天物流”,具体名字我记不好了,都是刘强通知我去拉。
做好的假酒,也是刘强告诉我开车在什么地点等着,然后有人过来拉,过来拉酒的人我也不认识,也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
制作假酒的酒盒、瓶盖、标签、外包装箱我听刘强说都是从浙江购买的,都是刘强联系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平时用于拉货送货的车辆开的是刘强的汽车,牌照尾号为539的银色五菱汽车。
之前说我是老板,刘强是给我打工,当时我觉得我岁数大,辈分也大,我把这事都给扛下来就得了。
所以就按照我了解的情况说是我是老板,那三个女工人是我雇佣的,她们的钱也是我给结算的,制作假酒的包材、酒瓶、瓶盖、设备、散装白酒都是我弄来的,但是我这两天仔细想想,我现在想通了,我不想给刘强顶这事了,并且事实上我也不是老板。
一起生产假酒的人有刘强、刘维来、以及3个外地的女工人。
刘强是老板,他告诉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
刘强的父亲拉过包材,将制作好的假酒送到库房;
三个外地的女工人负责制作假酒,她们没有具体的分工,刘强告诉她们做什么假酒她们就做什么;
我负责销售假酒、拉包材。
2019年初的时候,我听说刘强天津市北辰区内一个独院制作假酒,是我前妻的弟弟的房子。
刘强找到我,让我帮他一起制作假酒,让我去帮忙卖酒、拉包材。
我当时不想干,我和刘强说我女儿还没结婚,做假酒要真出了事儿我女儿结婚我都去不了。
刘强一直说没事儿没事儿,出不了事儿,当时我也没什么钱,所以我才答应和刘强一起干的。
刘强雇佣了3个外地女工人,负责灌装假酒、贴标签、包装酒盒、打包封箱,制作假酒需要的包材、散装白酒、以及其他工具也都是刘强购买的。
此后那3名外地女工人就在我前妻弟弟的房子里制作假酒,刘强是老板,他会让我把制作好的假酒拉出去销售,后来买假酒的人和我熟了,他们要什么酒就直接给我打电话,我将制作好的假酒从库房里拉出来,卖给买酒的人。
刘强的父亲会帮忙拉包材,将制作好的酒运到库房,有时候会接送3个女工人上下班。
制作假酒所用的酒瓶、酒瓶盖和酒盒以及酒的包装箱都是刘强买来的,买来后就堆放在我们做假酒的屋子里或者存放包材的库房里,用的时候随用随拿,我们将买来的散装白酒装在大的白色的塑料桶里,塑料桶下方有一个水龙头,是专门往酒瓶里灌装白酒的,我们在灌装剑南春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面添加绵竹,添加的目的主要就是使我们制作的假酒味道上更加接近真品酒,在制作泸州老客30年窖龄、60年窖龄和国窖1573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面添加泸州老窖二曲,目的也是使我们制作的假酒味道上更加接近真品酒,灌装好的酒瓶将瓶盖直接摁上,在酒瓶上粘好酒的标签,然后就装入酒盒,有的酒盒需要铆钉枪打上铆钉,酒盒装好了就可以装进酒箱里了,都是6瓶一箱,装好箱后用印有商标的胶粘带将酒箱封好,这样一箱假冒白酒就制作好了。
这三个工人在现场他们主要就负责在现场给我灌酒、贴标签、装箱。
刘强给他们结工资,好像是按月结算,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
刘强是老板,包材、酒瓶、散装白酒以及制作假酒的工具都是他联系购买的了,销售这块也是他负责,卖到哪里他会告诉我,我就拉着酒去卖。
后来买酒的人和我熟了,他们会直接告诉我要什么酒,我就将制作好的假冒白酒送到买酒的人那里。
我知道制作、销售的是假冒白酒。
我其实就是想给刘强帮帮忙,同时也赚点钱。
制作好的假冒白酒给“老贺”和“二姐”送。
“老贺”姓贺,具体名字我不知道,男,40多岁,天津口音,他的手机号在我手机里存着,存的姓名好像就叫“老贺”,“二姐”姓什么我不知道,40来岁,女,她在东丽区赵沽里那里开了一个“七姐烟酒店”,我有她的微信,微信名字好像是“七姐”。
他们会通过微信和电话告诉我或者刘强需要什么酒,如果直接告诉我的话我会和刘强打个招呼,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库房拉酒。
给“老贺”的酒送到河北区桥园里一楼的住户里,有个30来岁的男子给“老贺”打工,他给我开门,我将酒送进屋里,之后那名30来岁的男子给我结钱,结的都是现金。
给“二姐”送酒时我将车开到赵沽里市场的停车场里,“二姐”会让人过来拉酒,有时候他给我现金,有时候通过微信给我转账。
不管是卖给“老贺”的酒还是卖给“二姐”的酒,他们给我结完钱之后我会将钱原封不动的给刘强,有时候给他现金,有时候通过微信给他转账。
包材都是刘强购买的,他联系购买后包材会运送到××村××,我记得是一个叫蓝天物流的物流公司。
酒瓶子也是刘强联系的,他给刷瓶子的打电话,人家会把瓶子送到子牙河桥头,然后刘强或者他父亲将瓶子拉到做酒的地方。
现场民警查获的假酒都是我、刘强、刘强的父亲以及那三名女工人工作制作的。
是刘强给工人安排工作。
我不知道刘强是什么时候开始生产假酒的,我就知道我是在2018年3月份的时候开始跟他干的,刘强当时找到我,说让我给他帮帮忙,送送货(假酒),我当时因为没事情干,也就答应刘强了。
刘强是我前妻的外甥。
刘强雇佣了3个外地的女工人专门负责灌酒和包装。
我负责帮刘强拉假酒卖假酒,有时候帮着刘强联系联系买假酒的,我不负责生产和制作假酒。
刘强是老板,我和那三名干活的女的是给刘强打工的,平时都是刘某2指挥我们干活。
2018年3月份的时候,刘强找到我,说我每天在这养鸽子也没有事,他想干假酒,让我过去给他帮帮忙,让我帮他运送假酒,我当时没有什么事情也就同意给他帮忙送假酒了,我当时也没有问刘强我负责干什么,刘强也没说给我多少钱,后来刘强就带着我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朱某的房子那开始制作假酒,我到那后看到房子内摆放一整套制作假酒的材料,并看到已经有三个妇女正在制作假酒,后来知道这三个妇女是刘强在青光劳务市场雇的,这三个人负责灌装假酒、贴标签、包装酒盒、打包封箱,刘某2指挥和运输假酒、包材、瓶子、散装白酒等生产假酒的物品,我是负责运输假酒、销售假酒,因为刘强之前没有给我提过给我多少钱的事,我每次销售完假酒,对方把销售假酒的给钱给我,如果我没有钱,就会从销售假酒的款项中扣钱,每月总共扣3000元至5000元不等,我每次扣完钱都会告诉刘强,剩下的钱我都交给刘强。
当时刘强找我的时候也没有给我讲每月多少钱,我手里没钱了的时候,我就从卖假酒的钱自己扣下,这也是刘强让我送假酒的报酬,我和刘强虽然没有提这事,当时我们心里都明白,这是我送假酒的报酬。
扣钱的时候刘强都知道。
刘强是老板,刘强什么也不管,我去的时候所有制作假酒材料都是刘强购买的,我到刘强老舅朱某的房子那之后,一整套制作假酒的材料都在那房子里,那三个工人正在灌酒、贴标签、装箱,刘强雇的那三名女子都住在青光村,刘某2接送他们上下班,这三个人中午需要管一顿饭,刘强和刘维来负责给她们送饭,我负责给刘强运输假酒,销售假酒。
刘维来是否知道制作假酒我不清楚,酒瓶子及假酒的包材我没有拉过。
每次都是刘强通知我拉做好的假酒,也都是刘强告诉我开车送到什么地点,第一次往“老贺”的烟酒店送的假酒,之后也有往“二姐”的雅典烟酒店送的假酒。
有时给现金有时通过微信转账给我。
这些钱除了我没钱时扣点报酬之外,客户通过现金支付将货款给刘强转过去。
我的微信号我记不清了,微信名叫“星光”在你们扣押我的手机上登陆着了,是否绑定了手机号码我不清楚,我不太会玩微信;
刘强以及“老贺”、“二姐”的微信情况我都不知道。
假酒都卖给了“老贺”和“二姐”,卖给“老贺”的是河北区的一个门脸,写着东安驾校的牌子,“二姐”是河北区的一个叫雅典烟酒店,人家需要什么我们就给做什么假酒,“老贺”和“二姐”叫什么我不清楚。
“老贺”,男性,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就知道他姓贺,40岁左右,听口音不像天津市人,具体哪里人我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在我的手机里存着了;
“二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女性,40多岁,外地人,她的电话在我电话里存着了。
前期都是刘强和“老贺”和“二姐”联系,随后刘强让我送到他们提供的地点,之后我们熟悉了,“老贺”和“二姐”需要用酒时就和我联系了。
我大约一个月有四五次去刘强那拉假白酒。
赃款都被我日常开销花了。
对外销售假酒的价格是剑南春140元一箱;
包装好一些的剑南春450元一箱;
国窖220元一箱;
海之蓝130元一箱;
茅台3**元一箱,五粮液170元一箱;
泸州老窖60年200元一箱;
小糊涂仙50一箱;
津酒大帝王80元一箱、津酒花津70元一箱,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刘强父亲没有参与制作假酒了。
刘强父亲他叫刘维来,52岁,他是铁锅店人。
他不在我那里干,我不知道他今天来我的窝点做什么,他平时有工作。
徐俊凤经营的“七姐烟酒”给我转账53笔共计242270元是其替刘强收的钱,刘强用其手机操作转走了。
手机图片记载的“剑高、剑低”是指高度或低度剑南春,乘号前是箱数,后面是每箱的单价,等号后是总价格,“真剑”是真的剑南春盒子,横线下的数字是酒的总价格。
“七姐烟酒”是一个姓徐的女子在经营,都是刘某2,并称其手机大部时间都是刘强在使用。
23.被告人刘维来的供述和辩解:我是从2019年4月初开始制作假酒的。
参与制作假酒的有我,我儿子刘强、我担挑李树增,还有三个女工人,她们分别姓蒋、庞、杨。
制作假酒这事儿是我儿子刘强和我担挑李树增一起弄的,他们两个人谁说了算我真说不好。
我负责接送工人上下班、将制作假酒的包材送到长城西大街朱某家制作假酒的窝点和铁锅店村我家东边一个存放包材的库房,将制作好的假酒存放到我家东边两个存放假酒的库房;
三个女工人负责制作假酒,她们没有固定谁负责哪道工序,反正制作假酒的过程都是她们三个人弄;
我儿子刘强、李树增负责卖酒、有时候也接工人、拉包材。
制作、销售假酒这事儿是我儿子和李树增负责,我和三个女工人都听他们俩的。
2019年过完春节,当时大概是4月初,有一天李树增来我家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他提出想做假酒赚钱,我当时知道这是违法的事儿,所以不想干。
过了几天李树增又来到我们家,这次我儿子刘强也在家,李树增又提出要做假酒赚钱,我儿子一直也没有工作,当时他挺动心的就答应和李树增一起制作假酒。
之后刘强找到了我们村的朱某租了他家的房子用于制作假酒,刘强又找了三个女工人专门负责制作假酒,他从哪里找的她们我不知道。
此后刘强、李树增和三个女工人开始在朱某家中制作假酒,有时候刘强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青光村与津霸公路交口红绿灯那里接三个女工人去朱某家中制作假酒,一般干到下午五点左右就收工,我再将工人送回青光村与津霸公路交口红绿灯那里。
刘强还会让我去青光镇韩家墅村附近的一个物流去拉制作假酒所需要的包材,再将包材送到朱某家或铁锅店村我家东边一个存放包材的库房。
我有时也会将制作好的假酒送到我家东边那两个存放假酒的仓库。
李树增也会给我打电话让我拉包材或送制作好的成品酒,但次数很少。
2019年8月28日中午,我又去了韩家墅村附近的物流去拉制作假酒的包材,刚回到朱某家制作假酒的窝点没多长时间,民警就将我抓获了。
那三个工人(是刘强雇的),一名姓蒋、一名姓庞、一名姓杨,她们没有具体分工,制作假酒的程序基本就是刷瓶子、灌酒、压盖、贴签、装盒、封箱,整个儿制作假酒的过程都是她们负责。
制作假酒需要散装白酒、包材、气泵等工具肯定是刘强和李树增购买的,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
具体什么时间去拉包材我记不住了,有时候刘强或者李树增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韩家墅批发市场旁边的那个物流园拉包材,具体是哪个货运站、货运站的名字我一时想不起来了。
我拉到包材后,会按照刘强或者李树增说的,将包材送到我家东边的平房存放或直接送到朱某家制作假酒的窝点。
(我知道这些包材)是做假酒用的。
(拉的包材)有洋河海之蓝、津酒扁凤壶、青酒、剑南春的,其他的我想不起来了。
这些包材都是我们用于制作假酒的。
刘强或者李树增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将制作好的假酒送到库房,我就用车将做好的假酒从朱某家运到我家东边两个存放假酒的库房里存放。
之后刘强或者李树增会将这些酒拉出去卖,但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
我运送过制作好的假酒有洋河海之蓝、津酒局凤壶、青酒,其他的我也想不起来了。
我知道(这两个库房存放)的有洋河海之蓝、津酒扁凤壶。
这两处库房内存放的假酒都是我们制作的。
我们生产的假酒主要是洋河海之蓝、天之蓝、剑南春、小糊涂仙、津酒帝王风范、泸州老窖系列等。
刘强和李树增负责销售。
制作假酒的流程就是先用水涮涮酒瓶子,再把瓶子擦干。
在制作假酒的地点有一个塑料罐,里面装有散装酒,塑料罐上还有一个龙头,用那个龙头将散装酒灌到擦好的瓶子里,再将标签贴在瓶身上、压瓶盖,之后就是将灌装好的酒装盒,如果是盒子上有那种钉子还要用气泵和气枪往盒身上打钉子。
这些步骤都完成后就可以将酒装箱了。
……库房有三个,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道××号××房,西边有两个库房,东边的库房距离我家五六十米左右,西边那两个库房其中一个距离我家十几米,另一个距离我家五六百米。
我家东边的库房和西边距离我家十几米的库房存放有制作好的假酒,西边距离我家五六百米的仓库存放有假酒和包材。
我家东边的库房现在存放有洋河海之蓝酒、天之蓝酒、剑南春酒、泸州老窖窖龄酒、国窖1573、小糊涂仙酒;
西边距离我家十几米的库房存放有津酒扁凤壶、五粮液酒、泸州老窖窖龄酒;
西边距离我家5、600米的库房存放有洋酒海之蓝酒、剑南春酒、还有一此用于制作假酒的包材。
其余的我就想不起来了。
民警可以去这三处库房搜查,只要发现了假酒就是我们做的,包材也都是我们用来制作假酒的。
我一般都是(在)青光村加油站跟前,104国道与津霸公路十字路口红绿灯那里接送那三名妇女,他们是(刘强)在青光劳务市场雇的。
……我驾驶运送包材及成品酒的车牌号为津J6××**的银色东风小康面包车。
我一共拉了在三车包材,具体数量我不清楚,都是用的车牌号为津J6××**的银色东风小康面包车,成品酒也是拉了三车的成品酒,具体数量我也不知道。
都不是我装的车,我也不看。
车里装的成品酒及包材也不满。
制作假酒的老板我不清楚是刘强还是李树增,我儿子刘强、李树增负责卖酒、有时候也接工人、拉包材。
制作、销售假酒这事儿是我儿子和李树增负责,三个女工人负责制作假酒,她们不没有固定谁负责哪道工序,反正制作假酒的过程都是她们三个人弄,有时候刘强忙不开了就让我接送工人上下班,将制作假酒的包材送到长城西大街朱某家制作假酒的窝点和铁锅店村我家东边一个存放包材的库房、将制作好的假酒存放到我家东边两个存放假酒的库房。
我们每天都接送工人上下班。
应该是2019年4月份左右每次都是刘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就去接工人上下班、运输假酒包材了。
平时我和刘强接工人上下班,从2019年4月份开始刘强每次给我打电话我就去接工人上下班,刘强接送工人上下班稍微多一点,我接送工人上下班稍微少一点,我记得我应该是接送工人上下班的时候应该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刘强稍微多一些时间。
……我拉的包材有洋河海之蓝、津酒扁凤壶、青酒、剑南春,我一共就去过三次。
……24.被告人杨玉梅的供述和辩解:雇佣我干活的是一名年轻的男子,大概30岁左右,身高在1.70米,中等身材,短发,本地口音,就是那名男子在院子里面和我们一起被抓的年轻男子,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他是在××村××市场雇佣的我,每天一百元钱,早晨6点或者7点到青光劳务市场接我,然后他带着我到铁锅店河边的房子里面。
每次都是干完活就给钱,都是这名年轻的男子给我结的工钱。
我负责清理卫生,使用胶粘带纸封箱。
2019年8月28日,我在北辰区××镇××村××路××市场等活。
大约六、七点钟一个30岁的男子来找我干活,以前我就给他干过活,他告诉我今天还去铁锅店村那个院子,然后他就开车走了。
我自己骑自行车到了铁锅店村干活的院子,到了院门口,是那个找我干活的男子给我开的门。
我进院后,他就让我收拾院子里废纸夹子,还告诉我收拾完纸夹子再帮他卸点东西。
我收拾完废纸夹子已经是中午了,中午吃完饭我又帮他从车上卸了几个编织袋子,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
卸的东西就是在正房客厅左边那些蛇皮袋子装的东西,后来我们就被民警抓获了。
找我干活的男子,找过我大约四、五次的样子。
每次就是在院子里收拾废纸夹子,把纸夹子打成捆然后这个男子就开车把废纸夹子拉走。
我就今天第一次帮助他从车上卸东西,一共就卸了几编织袋子。
收拾的就是不规则形状的纸板,上面也没有字,就是包装箱的那种黄色。
(男子开的车)是一辆浅色面包车,牌照号我不清楚。
(这处平房)红色的铁院门,院门朝南,有三间正房,东西两侧各有厢房。
中间那屋里有白色的塑料桶,里面装有白酒,还有刚从车上卸下来的编织袋子,还有纸箱。
左手那屋里有两张床和家具,还有两、三个纸箱子好像是北装酒的箱子。
右边那屋我没进去过,从门缝看见里面也有张床,屋里面还有什么东西我就不清楚了。
东西厢房有什么东西我不知道。
装白酒的塑料桶大约有40公分高,30公分宽,10公分厚,白色的塑料方桶,上面还有提手。
抓我里现场还有两名男子和两名女子。
一名岁数在50岁左右的男子,本地口音,眉毛比较粗,就是和我们一起被抓的那名男子。
其余两名女子一高一矮,那名身高较矮的女子姓庞,外地口音,具体是哪里里人我不知道。
另外那名身高较高的女子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她也是外地口音,这两人和我一起被传唤到北辰分局办案区了。
同伙有刘强,一个叫老李,我不知道叫什么,老刘,刘强的父亲,我不知道叫什么,一个庞姓女子,一个蒋姓女子我都不知道他们叫什么。
刘强雇佣的我,和我一起做假酒的还有庞姓女子、蒋姓女子,我和庞姓女子。
2019年4月份,我、庞姓女子、蒋姓女子在北辰区××镇××村××市场等活。
大约六、七点钟一个30岁的男子来找我们干活,刘强告诉我们干点活,一天一百块钱,我们三人就跟着他车走了,随后他拉着我来到铁锅店的一户人家,到了后告诉我们灌装假酒,当时我不知道是违法的我们就给他干了。
之后我每天自己骑自行车到了铁锅店村干活的院子,到了院门口,刘强给我开的门。
我进院后就收拾院子里的费纸夹子,然后我和蒋姓女子在帮助刘强将灌装的假酒放入箱子内码好封箱,庞姓女子灌装假酒。
一天一百元,直到那天我们就被民警抓获了。
我就知道庞姓女子灌装。
刘强开的车是一辆浅色的面包车,牌照号我不清楚。
从2019年4月份我们开始制作假酒至今我们有刘强、刘强父亲我看到过几次每次来都是给我们送水送饭、老李我也看到过几次每次来我没有注意干什么、还有我们三人。
刘强的父亲平时给我们送饭,老李偶尔过去看看我们干活情况,到那也不干活。
我们每天到生产假酒的地方后,就开始一天的工作,生产假酒的原材料都是预备好的,姓庞的女子使用装有白酒白色塑料桶灌酒,灌好后压盖贴签,我和姓蒋女子装盒封箱。
2019年8月28日15点多,我、姓蒋女子、姓庞女子在天津市北辰区河边一个房子内生产假酒,我们干了一会活,就去卸刘强用车拉来的生产假酒的包材,我们刚卸完一会就被民警抓获了。
现场位于青光镇铁锅店村河边一个房子内,红色或绿色的铁院门,院门朝南,三间正房,两边还有厢房。
房间内有一个装有白酒的白色塑料桶,平时灌酒用,还有假酒包材。
(包材、白酒)都是刘强弄来的。
平时刘强给发工资。
我所挣的钱平时都花了。
从2019年4月份开始至被警察抓获,这段期间内我歇了20多天,剩下的时间都在上班,我差不多上了3个月班。
每天都挣一百元人民币。
上3个月班,每天挣一百元人民币,挣了8、9千元人民币,这些钱我都花了。
我只看见过刘强把我们制作的假酒拉走,有时候我们制作了一天假酒就下班了,转天再来我们制作的假酒就没有了,这样的情况我就不知道是谁把假酒拉走了,刘强把假酒拉走后怎么处理我不清楚。
我没见过老李和刘强和父亲是否拉走过假酒。
我们在天津市北辰区河边一个房子内(制作假酒),也就是我们被抓获的地方。
刘强雇我当天我就看见院里还有一个女子在做卫生,后来知道这个女子姓蒋,刘强告诉我先跟那个女子一起做卫生,我们做完卫生刘强就教我和那个姓蒋的女子如何制作假酒,我们学会了就开始在那给刘强制作假酒,刘强一天一给我结工资,我们干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刘强又雇了一个女的跟我们一起制作假酒,后来我知道这个女的姓庞,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在刘强制作假酒直到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
前期我们干一天刘强给一天工资,后期刘强没钱了一月一给,都是刘强给我结的工钱。
制作假酒的材料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每天制作什么假酒也都是我们到那之后告诉我们的。
窝点内有散白酒,然后将散白酒放入一个白色大塑料桶内,桶下面安装着一个水龙头,还有空酒瓶,我们将白色塑料桶内的散白酒通过水龙头放入白酒瓶内,然后封盖、贴标签、装盒、贴盒上的标签、然后装箱、每箱装六瓶白酒,然后封箱,制作流程就完成了。
材料都是刘强准备的。
刘强的父亲往我们制作假酒的窝点拉过散白酒供我们制作假酒。
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大概拉过四五次。
每天都是刘强告诉我们制作什么品牌的假白酒的。
刘强的父亲平时给我们送饭、往窝点运过散白酒、接送过我们。
运过四五次散白酒、接送过我们,具体接送过多少次我真说不出来,非要让我说就六七次吧。
一次拉20桶的散白酒。
在天津市北辰区××村你们制作假白酒的窝点发现的其他品牌的假白酒不是我们制作的。
是谁做的我不知道。
我只做了海之蓝一种。
我不知道我做了多少箱了。
25.被告人庞俊秀的供述和辩解:我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市场××工。
因做假酒被民警传唤到公安北辰分局讯问。
总共干了三天,今天抓我的时候是第三天。
我今天去的时候有两个姐姐在,我不认识她们。
我以前在劳务市场认识的她俩。
一个姓蒋,一个姓杨。
我们三个在做假酒。
我们不是老板,我也不知道是谁雇的我。
我就负责往酒瓶上压盖,其他两个人负责什么我闹不清。
主要是洋河海之蓝。
我去的时候(瓶盖和酒瓶)就在那里。
没人让我干这个活。
瓶子、瓶盖就在屋里放着。
我就看着屋里的瓶子、瓶盖,我就想走,我还没走呢,民警就把我抓了。
我精神正常。
大概是从过完年开始(做假酒)的,到现在大概有半年多了。
(老板)是一名30岁上下的本地男子,他姓刘,就是8月28日那天和我们一起被抓的两名男子中的那名年轻的男子。
就是这名姓刘的男子给我发工资。
算上我共有六人(参与制作假酒)。
三男三女,其中男的里面的刘姓老板和另外一个姓刘的老年人是父子两人,还有另外一名姓李的男子大概50多岁,抓我们的那天他不在现场。
三个女的其中有我,还有一名姓蒋的女子和姓杨的女子。
姓刘的老板和那名姓李的男子他们负责运输制作假酒的包材和其他材料,制作好的假酒也是他们运走。
老板的父亲给我们送饭、他还管从外面把散装白酒运输过来给我们灌假酒。
我负责灌装白酒和贴标签。
姓蒋女子和姓杨女子在我灌好白酒后,她们两个人负责将灌好的酒装盒里面,然后再装箱。
我去的比姓蒋的女子和姓杨的女子都晚,我已经干一年了。
她们两个应该都比我时间长,在一年以上了。
那名姓刘的老板发给我们工资,每个月3000元至4000元,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微信转账。
(生产)洋河海之蓝、泸州老窖、剑南春、小糊涂仙、津酒大帝王。
刘姓老板拉来的制作假酒的包材、酒瓶、酒瓶盖,有一个大塑料桶,里面安装了一个水龙头,用空的酒瓶灌酒,灌好之后封上酒瓶盖,然后贴上标签,装进酒盒,然后装箱封箱,还有在灌装剑南春、泸州老窖、五粮液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添加绵竹、泸州老窖二曲、尖庄白酒,都是那个刘姓老板告诉我们的。
我们三个女的就是负责把散装的白酒往瓶子里面灌,然后将瓶子封盖、贴标签,装盒、装箱,我们没什么具体分工,有活就一起干。
姓刘的老板和那名姓李的男子他们负责运输制作假酒的包材和其他材料,制作好的假酒也是他们运走。
老板的父亲给我们送饭,他还管从外面把散装白酒运输过来给我们罐假酒。
我去的时间比姓蒋的女子和姓杨的女子都晚。
是那名刘姓老板发给我们工资,每个月3000元至4000元,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微信转账。
(都生产过)洋河海之蓝、泸州老窖、剑南春、小糊涂仙、津酒大帝王等,其他的记不清了。
他们将制作假酒的包材、酒瓶、酒瓶盖拉来,屋子里有一个大的塑料桶,下面安装了一个水龙头,用空的酒瓶灌酒,灌好之后封上酒瓶盖,然后贴上标签,装进酒盒,然后装箱封箱,还有在灌装剑南春、泸州老窖、五粮液的时候往散装白酒里面添加绵竹、泸州老窖二曲、尖庄白酒,都是那个刘姓老板告诉我们的。
我们生产的假酒基本上都是姓刘的老板和姓李的那名男子拉走了,具体拉哪去了我不清楚。
制作假酒是刘强雇佣的我,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18年12月底开始雇的我,当天早晨我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市场蹲活儿,刘强到劳务市场雇人,然后找到我,问我有活干不干,我问他干什么活,他说去酒厂,一天八十块钱,我就同意了,然后刘强开着车把我拉到了天津市北辰区××村我们制作假酒的窝点,到那之后刘强把我带进了屋里,我看见屋里的地上有散落的白酒瓶子、散白酒、还有制作散白酒的包材,还有两个女的在那制作假白酒,后来知道这两个女的一个姓杨,一个姓蒋,也就是2019年8月27日跟我一起被抓的两个女的。
我看到当时的现场,就知道不是酒厂,是做假酒的窝点,然后刘强跟我说:“你就干这个吧”,他说的意思就是跟着那两个女的一起制作假酒,我说我不会干,刘强说看看就会了。
然后我就没有说话,蹲下跟那两个女的一起干活了,我开始还不知道怎么干,就跟那两个女的边学边干。
这个就是熟练工,干时间长了就熟了,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就给刘强制作假酒直到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
前期我们干一天刘强给一天工资,后期刘强没钱了一月一给,都是刘强给我结的工钱。
制作假酒的材料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每天制作什么假酒也都是我们到那之后刘强告诉我们。
我制作过海之蓝、天之蓝、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泸州老窖30年、泸州老窖60年、大帝王、五粮液、小糊涂仙、扁凤白酒。
只有制作剑南春时会往散白酒里兑绵竹大曲白酒,剩下的假白酒都是用散白酒直接灌装。
往大个白色塑料桶里的白酒是我和姓杨的、姓蒋的三个人轮流倒。
往散白酒内兑绵竹大曲也是我们三个人轮流兑。
制作假酒的工具是我去的时候就有的,是谁准备的我不知道,用于制作假酒的散白酒是刘强或他父亲从外面拉来的,大概一个月拉两次,一次拉20桶,具体谁拉了多少次我说不清,但是刘强的父亲肯定不止拉过一次,我见他拉过好几次,但是次数我记不清了。
用于制作假酒的酒瓶子也是刘强或他父亲从外面拉来的,大概一个月拉两次,每次拉多少酒瓶子我不知道,大多数都是刘强从外面拉来,我只见过刘强的父亲拉过一次酒瓶子。
用于制作假酒的包材我就见过我们被抓的当天刘强和他父亲一起将包材从外面拉来,之前用的包材在我到那打工时就有。
我之前说的就是我看见过的,还有我没见过的,因为我们下班回家后,他们也会有往窝点拉东西的时候,因为我们转天上班到窝点有时会看见新的东西。
在抓获我们现场查获的假酒都是我们制作的。
具体做了多少我说不清了,我自2018年12月底至被抓获那天一直在那个窝点干,每个月都回家照顾我公公,一个月也就在刘强那干10多天。
每天大概能制作出来60箱假白酒。
(刘强开的)是一辆浅色的面包车,牌照号我不清楚。
(这处平房是)红色铁院门,院门朝南,有三间正房,东西侧各有厢房。
(平房内)中间那屋里有白色的塑料桶,里面装的是白酒,还有刚从车上卸下来的编织袋子,还有纸箱。
左手那屋里有两张床和家具。
右边那屋我没进去过,从门缝看见里面也有张床,屋里还有什么东西我就不清楚了。
东西厢房有什么东西我不知道。
运输散白酒的塑料桶大约有40公分高,30公分宽,10公分厚,白色塑料的方桶,上边还有提手。
用于灌装白酒的那个塑料桶是一个大个的塑料桶,白色的,一米多高,圆形的,下面装有一个水龙头。
刘强和他父亲负责接送我们上下班,每天都接送,有时是刘强接送我们,有时是刘强的父亲接送我们,他们谁有时间谁接送我们。
他们谁接送我们谁负责打开窝点的大门。
然后刘某2指挥我们干活,告诉我们制作什么品牌的假白酒,刘强的父亲负责给我们送饭,刘强也偶尔给我们送过几次,刘强和他父亲还负责往窝点运送散白酒和制作假酒的包材,他们不负责具体制作假酒。
姓李的男子只负责从我们那里将我们制作好的假白酒拉走。
刘强和他父亲拉走过我们制作的假白酒,刘强的父亲偶尔拉过,但是具体次数我不知道。
他们拉走怎么处理我不清楚。
26.被告人蒋芙梅的供述和辩解:我在这个生产假酒的地方干了有10多天了。
2019年8月中旬,我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市场蹲活,一个50多岁的中年男子,开了一辆银色的面包车过来,跟我说要招个干活的,我问他是什么活,他说很简单,一学就会,去了之后教给我怎么干。
我当时问他一天给多少钱,他说一天120元,当时说一天一结账。
他当时是缺一个工人,所以就招了我一个人。
然后我就跟着他上了车,他开车大概有十几分钟,就把我带到了今天公安机关抓获我的地点了,具体是哪里,我不清楚,我就知道是在天津市北辰区。
到了之后,生产的地方是一个四合院,屋内有很多酒瓶子、酒的包材、酒的瓶盖和白色的塑料桶。
雇我的人教我如何把一个酒瓶盖的三部分组装起来,我很快就学会了,然后我就开始组装瓶盖。
他跟我说,他之前雇佣的人都不干了,所以现在缺人,现在要从新开始雇人干活。
我就从8点多过去的,一直干到下午18时许。
干完活之后,对方给了我120元。
我当时打算干一天就不干了,但是对方让我第二天接着来。
我和对方约的转天在劳务市场,他开车接我,转天我就又去了,然后我就又干了一天,干完活之后,他又给我结了120元钱。
第三天的时候,我不想干了,对方为了让我继续在他这里干活,就不给我结钱了,然后我就接着干了。
我干活到第二天或第三天的时候,雇佣我的这个中年男子又从青光镇的劳务市场,雇佣回来了两个工人,就是跟我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两名女子。
他俩来了之后,我们三个一起负责生产假酒要。
我一直负责组织瓶盖,另外一个瘦小身材的女子负责灌酒和贴标签,另外一个身材胖一点的女的,负责用钉枪组织酒盒子。
我们三个就一直这么生产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一直生产了有10多天,中间我休息了一天,给家里小孩买衣服。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生产假酒的地应该是雇我的人所有。
我被抓的时候,公安机关也把他在现场抓获了。
应该是天津本地人,身高1.7米多,身材中等,50多岁。
平时还有一个年轻的男子负责,他俩轮流来看着我们生产。
我不太认识字,我们生产了海之蓝和另外一种透明酒瓶的假酒。
就是抓我的时候,在现场的假酒都是我们生产的,蓝色的酒瓶的我知道是海之蓝,另外一种透明酒瓶的就是我们生产的另外一种品牌的假酒。
就我们在不念旧恶生产假酒,两个老板不负责干活,他们负责把我们三个生产的假酒往外送。
我负责组织海之蓝的酒瓶盖,身材瘦小的女子负责把白塑料桶的散装白酒灌到海之蓝的酒瓶里和给酒瓶贴标,另外一个身材偏胖的女子负责用钉枪组装装酒的盒子,我最后再用胶带封箱子。
大概就这么个流程。
生产假海之蓝用的应该是散装白酒。
生产透明酒瓶假酒的流程是身材偏瘦的女子她负责灌酒,用绵竹牌的真酒往透明瓶里灌,然后她再贴标,我负责酒盒子包装上面的加工,另外一个身材偏胖女子负责用钉枪组打铆钉装装酒的盒子,最后我再装箱,用胶带封箱。
我们一天能生产30箱左右,一箱是六瓶装的。
印象里生产了20多箱透明酒瓶的假酒。
平时就是接我来干活的中年男子和另外一个年轻男子来过这个地方,负责管理生产和运走我们生产的假酒,他们都是老板,没见过其他的人。
我的微信号是×××63,昵称是:幸福一生。
我在这个生产假酒的地方已经干了差不多有一年的时间了,是刘强雇佣的我。
刘强教给我如何灌装假酒,我很快就学会了,然后我就开始制作假酒,也就是那时候我知道是做假酒的。
我一般就从8点多过去的,一直干到下午18时许,大部分都是刘强的父亲负责接送我。
我去的时候和我一起被抓的那两个女的其中姓杨的去的比我早,姓庞的女子比我晚几天来的。
我们三个人负责制作假酒,干的活都差不多,姓庞的主要负责灌酒,姓杨的负责组装包材,我负责贴标签、封箱什么的,我们三个人也没什么具体分工,有时我们也互相穿插着干。
我们三个就一直这么生产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个生产假酒的地方是刘强租的。
除了我和姓杨、姓庞的三个女子以外,还有刘强是老板,刘强的父亲也参与了,还有一个姓李的,大概50多岁,他也参与了。
当天在现场除了姓李的,其他人都被抓了,之后没多久,我知道姓李的也被抓获了。
(姓李的)他大概50多岁,身高一米七五左右,体型中等,我有他微信,他的微信号是:×××22,昵称是“星光”,他的电话是175××××****、189××××****。
我们做过洋河、剑南春、五粮液、津酒扁风、帝王风范等,其他的一时记不起来了。
就我们三个女的负责生产假酒,刘某2拉过来包材、瓶子、散装酒什么的,并且将做好的假酒拉走,刘强的父亲负责接送我们,给我们送饭,偶尔也拉过来散装的白酒,和拉走装好的假酒,一般刘强来不了他就来,姓李的是和他们合伙一起干的,他有时拉过来些包材,有时也拉走点装好的假酒。
我们就是把散装的白酒装进瓶子里,然后封盖、贴标签、组装酒盒、装盒封箱,基本上就这些。
做剑南春是用绵竹酒灌的,五粮液是用尖庄酒灌的,津酒和洋河基本上就是用大桶里的散装白酒灌。
这些散装白酒是哪里购买的我不知道。
一共生产了多少假酒说不好多少,基本上每天能做五十箱左右。
这些假酒做好后一般都是刘强拉走,有时刘强的父亲、姓李的也拉走,具体拉哪去不知道,也不知道卖哪了。
定的(工资)是每天120元,但不是一天一结,一般是刘强给我们结(工资),偶尔姓李的也给我们结几次。
一般都是微信转账。
平时刘某2(管理生产)的多点,刘强的父亲和姓李的负责的少点。
在被抓获的时候)我挺害怕的,多以就隐瞒了。
刘强的电话是189××******,微信号是:×××92,昵称是:乐呵,两边有鬼脸;
刘某2(父亲)我只有电话:153××******,没有微信;
姓庞女子的电话是:156××******、131××××****,微信号是:×××22,昵称是:小凯凯;
姓杨女子的电话是131××******,微信号是:×××22,昵称是:朝哥。
我的联系电话是1568231068、138××××****。
我现场怀孕三个多月了。
我在这个生产假酒的地方已经干了差不多有一年的时间了。
27.被告人徐俊霞的供述和辩解:我叫徐俊霞,我来投案。
就是我销售假酒的事。
我没有销售假酒,因为快到中秋节了,这些天我就购进了一些假酒想往外卖,但还没来得及卖就被警察查获了,把我购进的假酒的扣了。
我是从今年8月中下旬开始陆续购进的假酒,大部分是从一名姓李的男子购进的,也有到我的“典雅烟酒配送”来推销的。
我记得有汾酒、红星二锅头、小糊涂仙、花津扁凤壶、津酒大帝王、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窖龄30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国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豆、洋河海之蓝、舍得。
我记得购进舍得牌假酒一共38箱、茅台牌假酒7箱、其他每种假酒购进多少箱,具体数目我就记不清了。
茅台牌假酒我是每箱500元人民币购进的、舍得牌假酒是每箱400元人民币购进的、洋河海之蓝假酒是每箱110元人民币购进的、剑南春牌假酒每箱160元人民币购进的、五粮液牌假酒每箱800元人民币购进的、津酒大帝王假酒每箱140元人民币购进的。
别的品牌假酒我记不清是多少钱一箱购进的了。
共计大约花了将近10万元。
购进的假酒都存放在东丽区扫地王科技园区里的两间平房里了,就是我带民警辨认的那两间平房,我是去年八、九月份开始租的。
存放假酒的一间平房内查获38度国窖1573经典假酒10箱、52度国窖1573经典假酒11箱、52度五粮液假酒11箱、38度舍得假酒18箱、52度舍得假酒15箱、38度剑南春假酒5箱、52度剑南春假酒16箱。
另一间平房内查获38度剑南春假酒13箱、52度剑南春假酒25箱、38度津酒帝王风范假酒26箱、52度津酒珍品帝王假酒15箱、52度津酒扁凤壶假酒45箱、38度国窖1573经典假酒3箱、52度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2箱、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假酒10箱、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假酒6箱、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假酒5箱、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假酒9箱、38度小糊涂仙假酒27箱、52度小糊涂仙假酒29箱、42度洋河海之蓝假酒15箱、52度洋河海之蓝假酒15箱、38度洋河天之蓝假酒28箱、42度洋河天之蓝假酒4箱、52度洋河天之蓝假酒8箱、52度洋河梦之蓝M3假酒1箱、52度洋河梦之蓝M6假酒1箱、52度舍得假酒5箱、42度青花汾酒(20)假酒7箱、53度青花汾酒(20)假酒18箱、53度青花汾酒(30)假酒13箱、53度玻璃瓶假汾酒12箱、45度老白汾(10)假酒6箱、53度老白汾(10)假酒41箱、4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假酒2箱、53度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假酒45箱、52度五粮液假酒1箱、53度茅台假酒7箱、52度水井坊假酒3箱。
)我印象中我没有购进过38度的洋河天之蓝假酒,除了这28箱38度的洋河天之蓝假酒外,我对别的品牌假酒数量没有异议。
除了汾酒牌和红箱(红星)二锅头假酒是有人到我店里推销给我的之外,其它假酒都是我从一名姓李的男子购买的。
姓李的男子,看上去四、五十岁,听口音是北辰区人,不高不矮不胖不瘦。
他的联系电话我记得可能不太准,好像是189××××****。
今年七、八月份,姓李的男子到赵沽里市场我的店里来推销白酒,我一听他介绍价格合适我就留下了他的电话,从今年8月中下旬之后,我需要什么品牌的假酒就给她打电话,然后姓李的男子就开车给我送过来直接送到我存放假酒的那两间平房那。
每次都是开着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来,有一个年轻的男子和姓李的男子一起来过一辆次,我问过姓李的男子和他一起来的是谁,姓李的男子说是他外甥,叫刘强。
购进的假酒都贴着商标。
就是图便宜,想卖出去多赚点钱。
“典雅烟酒配送”店平时就是我经营,丈夫仲富伟和儿子仲从宇。
他们不知道我购买假酒。
我的手机丢了,手机号我不记得了,我的微信名叫“心想事成”。
2019年9月8日,我听邻居说我在“扫地王”旁边胡同里的一个院子里租的两间平房里存放的假酒被民警查获了,把我买来的假酒都扣了,拉走了,我就问我的房东是哪的民警查获的,我知道是青光派出所查获的,我就到青光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在我租赁的两间平房里被查获的假酒都是从一个姓李的男子卖给我的。
今年三、四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有外地人到我的“典雅烟酒配送”推销假白酒,因为图便宜想卖出去多赚点钱,我就买了一、两次,每次就买十箱八箱的,我记得买的有红星二锅头、汾酒还有啥品牌我记不清了,我把买来的假酒每箱加价10至20元往外卖,我记得总共也就卖出去两、三千块钱的假酒,盈利也就200元左右。
今年大约在七、八月份,一名男子到赵沽里市场我的“典雅烟酒配送”店里,他自称姓李,向我推销假酒,并给我留下了电话号码说如果要什么酒就给他打电话。
到了上个月的中旬,因为快到中秋节了,我就想进点假酒,中秋节期间往外卖赚点钱,于是我就给姓李的男子打电话开始从姓李的男子购进假酒,存放在我租赁的两间平房内,被查获的这些假酒我也记不清是分了几次、每次具体时间、买的什么品牌假酒、数量我记不清了,每次花多少钱买的我也记不清了。
上个月的29号就被民警查获了,在我租赁的两间平房里查获的假酒都是从姓李的男子买的,还没来得及往外卖。
存放在“扫地王”附近的院子里平房内的假酒还没有卖就被查获了。
去年八九月份的时候租的存放假酒的两间平房,当时我租这两间平房用来居住的。
从姓李的男子购买的假酒有茅台、五粮液、舍得、花津、帝王、剑南春、小糊涂仙、天之蓝、海之蓝、国窖1573、水井坊我能记得就是这些品牌,但每种品牌假酒的数量我记不清了,总共花了将近10万元人民币买的这些假酒。
我需要什么假酒需要多少,我就给姓李的男子打电话,然后姓李的男子把假酒就送到我租的两间平房那,姓李的每次都是开着一辆面包车来送假酒,有一个叫刘强的跟着姓李的男子一起来过一、两次。
面包车的牌照号我不记得。
每次姓李的男子给我送完假酒,我都是用现金给他结的账。
买来的假酒都是贴好商标的。
我的烟酒店与我姐姐徐俊凤经营的“七姐修乾烟酒批发”挨着,2019年期间我那个姓李的男子给我姐姐经营的烟酒店送过几次“便宜酒”,我就也想买点“便宜酒”卖,想多赚点钱。
“便宜酒”就是假酒。
在我跟我姐姐聊天的时候,听我姐姐说的姓李给他送的酒便宜的,我就知道送的是假酒了。
大概在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我看见姓李的男子又到我姐姐经营的“七姐修乾烟酒批发”送货,我就跟这个姓李的男子要了他的电话,因为快到中秋节了,我就想进点假酒,中秋节期间往外卖赚点钱,于是我就给姓李的男子打电话开始从姓李的男子购进假酒,存放在我租赁的两间平房内,直到2019年9月8日被查获。
被查获的这些假酒我也记不清是分了几次、每次具体时间、买的什么品牌假酒、数量我记不清了,每次花多少钱买的我也记不清了。
在我租赁的两间平房里查获的假酒除了老白汾10年(430、530)、青花汾酒20年(420、530)、青花汾酒30(530)、普通玻璃瓶汾酒(530)、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430、530)都是从姓李的男子买的,还没来得及往外卖。
我只卖出去过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430、530),这两个度数的就都卖出去过,但是分别卖出去多少瓶记不清了,买酒的人都是散客,我都不认识,现在找不到这些人了。
单瓶、整箱的都卖。
姓李的男子将假酒送到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扫地王”附近的院子里平房内,这个平房是我存放假酒的仓库。
每次都是我接货。
购买假酒都是我一个人干的,我丈夫和我儿子有时会在我经营的烟酒店帮忙,但是他们不知道我卖假酒的事情。
我儿媳妇根本就没到我店里去过,她平时就在家看孩子。
“典雅烟酒配送”就是我自己经营。
与姓李的男子都是现金结账。
都是一次一结账。
我只看见过他给我姐姐经营的“七姐修乾烟酒批发”内送过假酒,但是他送的什么品牌的假酒我没注意过。
具体送过几次我不清楚,我只看见姓李的男子给我姐姐徐俊凤送过2、3次假酒。
老白汾10年(430、530)、青花汾酒20年(420、530)、青花汾酒30(530)、普通玻璃瓶汾酒(530)、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430、530)这些酒是外地人到我店里推销时我购买的,老白汾10年(430、530)、青花汾酒20年(420、530)、青花汾酒30(530)、普通玻璃瓶汾酒(530)是一个人,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430、530)是一个人。
卖给我老白汾10年(430、530)、青花汾酒20年(420、530)、青花汾酒30(530)、普通玻璃瓶汾酒(530)的人是一个人男性,40多岁,其他特征我记不清了,他就卖给过我这一次,我们也就见过这一次,是2019年8月份的时候购买的,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卖给我红星二锅头绵柔8陈酿(430、530)的人是个外地人,哪里的不知道,40多岁,他就卖给过我这一次,我们也就见过这一次,是2019年2月份的时候购买的。
我在赵沽里批发市场经营烟酒的门市部名称中“典雅烟酒配送”,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是“天津市东丽区徐俊霞烟酒经营部”我不知道已经被吊销了。
假酒的价格是:海之蓝假酒,52度和38度都是120元每箱购进的,珍品帝王风范52度假酒是140元每箱购进的,小糊涂仙假酒52度和38度都是70元每箱购进的,五粮液假酒是800元每箱购进的,玻璃瓶汾酒是140元每箱购进的,老白汾(10年)假酒是160元每箱购进的,泸州老窖特曲假酒是170元每箱购进的,百年泸州老窖假酒,30年和60年都是220元每箱购进的,梦之蓝假酒每箱1200元购进的,青花汾酒20年假酒450元每箱购进,青花汾酒30年假酒520元每箱购进,津酒扁凤壶假酒90元每箱购进的,红星二锅头绵柔假酒80元每箱购进的,天之蓝假酒280元每箱购进,舍得假酒500元每箱购进,国窖1573假酒800元每箱购进,我就记得这么多。
每次购进假酒没有记录凭证。
我老公有时到赵沽里市场我的店里给我帮帮忙,也帮我从仓库里搬过假酒,但他不知道搬的酒是假酒。
28.被告人徐俊凤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河北区赵沽里市场经营一家叫七姐修乾烟酒批发商店。
我是2014年左右开始在赵沽里市场开始卖饮料、啤酒,后来就又开始批发白酒。
从我开始经营白酒,经常有人到市场里卖假酒,我有时就买几箱出售。
2018年春节前,有一个叫刘强的男子到市场上送假酒,从那之后,我每次需要什么酒就和刘强联系,然后他就把我要的假酒送过来。
一般就是十多天我就让他给我送一次货,一次大约二、三十箱假酒。
要是逢年过节的时候就让他给我多送一些来,我就存在仓库里,有客人买我就到仓库里去拿。
我一般进的假酒都是洋河系列,津酒系列等稍微贵一点酒,太高档的假酒我一般很少进因为买的人少。
最近我从刘强那买的假酒都存放在了离我们市场不远处的一个库房了,那个库房的门牌号我不清楚。
今天中午有民警到我的门脸里来检查,在我们门脸里发现了假的剑南春、精品大帝王还有青酒,然后民警又到我的库房里检查发现了存在库房里的假酒,然后民警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
购买假酒并出售就是为了挣钱,有的人专门买假酒,而且卖假酒比卖真酒利润高。
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
我在现场里民警进行了清点,我对民警清点的数量认可。
在存放假酒的仓库里有海之蓝、剑南春、津酒大帝王、五粮液、八八坑道、小糊涂仙、国窖1573、水井坊、津酒、还有的我记不清了。
每个品牌有多少箱我不清了,这些酒有的不是一次进的,有时一个品牌的酒我没卖完又购入一部分都存放在一起,所以总数我不清楚。
我在现场时民警进行了清点,我对民警清点的数量认可。
我们市场是批发市场,市场很少有单瓶卖的,来买货的都是整箱的买。
有一部分人就是要买便宜的假酒,我们就卖给他假酒。
要是买货的人没要买假酒,我们也不敢卖给他假酒。
就拿海之蓝来说,我们进一箱假酒一般是130元钱,往外卖也就是加十元二十元的。
我从开始从他那购买假酒,到今天被民警查处,大约买了有十万元人民币的假酒。
从门脸及仓库查获的假酒全部是从刘强那购买的。
我们一般是通过电话联系。
我就记得他手机尾号是992,他微信叫什么我也记不清了。
我都是给他现金,没有通过其他方式付款的。
他开的是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牌照号我记不清了。
他卖的就比正常的价格低很多,一箱海之蓝批发价要七、八百元,他才卖100多,即使他不明说是假酒,我也知道这酒肯定是假的。
刘强大约30岁左右,体态中等,身高我说不好,短发,他说他是青光镇人。
我从其他人也买过假酒,不过数量很少,一次也就几箱。
这些送假酒的人经常换,有时送几次以后就不再来了,我也就记不清是谁了。
我出售假酒盈利大约有三四万元钱。
日常开销都给花了。
门脸里平时就我一个人,有时候我儿媳妇王起美来帮我忙卖卖饮料什么的。
她不知道我出售假酒。
酒就是我自己卖,王起美不参与。
我门脸旁边那个门脸是我妹妹徐俊霞经营的,门脸叫典雅烟酒,平时就是徐俊霞在门脸里经营,其他的我不清楚。
我的微信名就叫七姐烟酒,微信头像就是我的照片。
2019年8月29日中午,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民警到赵沽里批发市场我经营的“七姐修乾烟酒批发”店里抓的我,而且把我店里的假酒和我存放在“扫地王”附近的一个院子里的一间平房里的假酒都给扣了。
被查获的假酒都是一个叫刘强的男子卖给我的。
自今年春节到我租赁平房这段时间,从刘强购买的假酒都卖出去了。
基本上是以五星青酒、花津、八八坑道这些便宜好卖的白酒为主、少量的海之蓝、剑南春、津酒大帝王、国窖1573还有其他品牌的我记不清了,花了多少钱买的我也记不清了。
同种品牌的假酒有时价格也不一样,我记得五粮液200至500元每箱买的、剑南春200至500元每箱买的、海之蓝140元每箱买的、津酒帝王140元每箱买的、八八坑道70元每箱买的,花津扁凤壶120元每箱买的别的品牌的我就记不清了。
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每箱也就比进价高10至20元往外卖,我就记得盈利了大约三、四万元人民币。
都是流动顾客,我也不知道是谁。
不卖单瓶、按箱卖。
民警抓获我后,我带民警指认了存放假酒的这间平房,民警在这间平房内查获的假酒都是我从刘强购买的,具体数量我说不好,扣押物品清单上的品牌数量我认可。
之前每次都是刘强把我要的假酒送到我的“七姐修乾烟酒批发”店里,我租了平房后,刘强把假酒就送到我租的平房那,每次都是刘强自己开着一辆灰色的面包车来送假酒,面包车的牌照号我没留意过。
每次刘强给我送完假酒,我就用现金给刘强结账。
假酒都是贴好商标的。
我只从刘强购买过假酒往外销售。
刘强,男,看上去30多岁,我就知道是天津市人。
我就记得他的手机号码后两位是92,我平时从刘强买假酒就是用我的130××××****和他尾号92的号码联系。
“七姐修乾烟酒批发”营业执照登记的是张闯的名字,张闯是我和我前夫的孩子。
“七姐修乾烟酒批发”就是我自己经营。
有时我的儿媳王起美到店里给我帮忙,但是她不知道我卖假酒。
从刘强购买假酒往外卖,就我自己知道。
假酒的品质也不一样,也就是说同一种品牌的假酒也分好坏,我记得五粮液200至500元每箱买的、剑南春200至500元每箱买的、海之蓝140元每箱买的、津酒帝王140元每箱买的、八八坑道70元每箱买的,花津扁凤壶120元每箱买的别的品牌的我就记不清了。
听刘强说的分好水和坏水之分,也就是说坏水的假酒就是直接用散白酒灌装的,好水的假酒就是用同品牌白酒厂家里的便宜的酒水灌装,比如剑南春假白酒就用剑南春酒厂出的绵竹大曲酒灌装,五粮液用尖庄灌装。
好水的酒卖给我时就贵点。
租完“扫地王”附近的院子里平房后都从刘强买过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青酒、汾酒、老村长、二锅头、八八坑道、津酒帝王其他的我记不起来了,民警抓获我后,我带民警指认了存放假酒的这间平房,民警在这间平房内查获的假酒都是我从刘强购买的,具体数量我说不好,扣押物品清单上的品牌数量我认可。
我只从刘强那里购买过假白酒。
但是有时刘强还会带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过来一起给我送假白酒。
他每次来都是跟刘强一起来。
我每次购买假白酒都是跟刘强联系,从来没跟这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联系过。
这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跟刘强也就送过三四次的样子。
给我送到过我经营的“七姐修乾烟酒批发”门脸,也送过我在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扫地王”附近租的仓库,但是哪个地方租过几次我记不清了,我对这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印象不是很深。
仓库的房主只知道我存东西,但是不知道我存放假酒的事情。
销售假酒不记账,也没有账本,因为我这是个人的买卖。
我从刘强处和其他人哪里购买的假白酒,销售出去之后我没有记账,具体都销售出去多少,分别是什么品牌我记不清了。
销售假酒的盈利都平时生活花了。
我从刘强或其他人那里购买的假白酒也都是按假酒卖给客户,每箱加个10至20元,我卖假酒就是为了赚点钱,因为有专门买假酒的人。
徐俊霞从什么地方购买的假酒我不知道,我都不知道她卖假酒的事情。
我和我妹妹平时不说生意的事情,都是各干各的。
我和刘强、姓李的都不是微信好友,我们没有微信联系。
每次都是现金付款。
我的微信昵称:“七姐烟酒”。
一直是我在使用。
刘强给过我一个手机号,我就添加了这个手机号码的微信,但我不知道微信是刘强还是姓李的。
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贵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国窖、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津酒、直沽、小糊涂仙、汾字牌、八八坑道、牛栏山、红星、青溪、老村长等注册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提供法律保护。
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未经上述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相关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购进后意图销售,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本案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1.假冒商标的范围,刘强等被告人提出并未生产梦之蓝、汾酒、红星二锅头、舍得、青酒、牛栏山二锅头、八八坑道、直沽高粱、老村长品牌假冒白酒,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虽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表示上述假冒白酒系刘强、李树增送货,但亦承认还有其他人向经营的门店配送假冒白酒,而在刘强、李树增的制假存假场所并未发现上述品牌假冒白酒和包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强等被告人制售梦之蓝、汾酒、红星二锅头、舍得、青酒、牛栏山二锅头、八八坑道、直沽高粱、老村长品牌假冒白酒,故本案所涉上述品牌不应计算在刘强等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范围内;
2.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被告人李树增与被告人徐俊凤微信交易记录能够显示剑南春140元或200元、450元、泸州老窖60年200元、国窖220元、海之蓝130元或110元、茅台3**元;
李树增与刘强之间就“大安”客户微信传输的交易价格清单亦显示天之蓝280元、泸州老窖60年的价格为200元、剑南春有多种价格550元、720元、850元,五粮液价格分别为300元、1800元、500元,国窖价格为230元;
结合徐俊凤供述从刘强、李树增处购买每箱海之蓝130-140元、帝王风范140元、津酒扁凤壶120元、五粮液200-500元、剑南春200-500元,被告人徐俊霞从刘强、李树增处购买每箱海之蓝120元、帝王风范140元、小糊涂仙70元、五粮液800元、泸州老窖特曲170元、泸州30年、60年220元、津酒扁凤壶90元、国窖800元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徐俊凤向被告人李树增购买假酒转款242270元的事实,对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向被告人徐俊凤销售的假酒按照实际交易情况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对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查获的涉案众多品类假酒以及向被告人徐俊霞销售假酒的非法经营者,按照上述实际交易价格的平均价格计算,对不能体现实际销售价格的假冒白酒,综合全案情况,本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参考各被告人的供述结合鉴定意见认定相应销售单价,据以计算刘强、李树增等六被告的非法经营数额。
公诉机关主张上述假酒非法经营数额全部按照真品鉴定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方法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经营处所查获的假酒尚未销售,亦无证据证明其实际销售价格,应按照被侵权白酒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经审查,公诉机关据以提起公诉的涉案各品牌假酒货值均系以公安机关委托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为依据,该价格认定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向小陶烟酒、优尚酒业烟草、岳云烟酒批发店三家销售商进行市场调查,按照三家平均价格认定的方式确定,程序、内容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且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明知刘强、李树增及他人提供的是各品牌假冒白酒,低价购进后意图销售,经评估货物价值分别达到人民币80余万元和6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刘维来、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强、李树增共同谋划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购买假冒商品的工具,为制作假酒寻找生产、储存场所,雇佣雇员,以牟利为目的,分工协作,主导假冒商品的制作销售,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前后供述均出现变化,但具体谁是老板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综合全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本院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被告人刘维来作为刘强的父亲,对刘强的犯罪行为,不施劝阻,反参与其中,接送雇员、运输假酒,公诉机关虽提供长期固定时间刘维来与雇员之间在接送时间的电话通信记录,但被告人刘维来关于仅是为数不多参与的供述与被告人刘强、李树增、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的供述基本一致,电话通信记录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维来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考虑刘维来到案后具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情节,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玉梅、庞俊秀、蒋芙梅在全部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依法属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杨玉梅、庞俊秀主动缴纳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蒋芙梅尚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俊霞、徐俊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部分罚金,且徐俊霞犯罪后在未被讯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同时,鉴于徐俊霞、徐俊凤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树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维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缴五万元冲抵部分罚金,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庞俊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缴二万元冲抵部分,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蒋芙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徐俊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缴十万元冲抵部分,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俊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缴十万元冲抵部分,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对本案中所扣押的假冒商品以及制造假冒商品的工具、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浩审 判 员 庞振人民陪审员 杜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四(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