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前进路**第**。
法定代表人:李进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41/div>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湛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进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上诉状所载地址一致,均为“湛江市赤坎区前进路88号第26栋”。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按前述地址向湛新公司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未能成功送达。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向湛新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上诉人湛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退回其2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