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72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秀玲,女,1992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