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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荣成市人和镇汇百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77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荣成市人和镇汇百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荣成市人和镇汇百家超市;韩宏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汇百家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031县道的汇百家超市。

经营者:韩宏亮。

被执行人:韩宏亮,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汇百家超市、韩宏亮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汇百家超市名下银行存款4170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1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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