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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孙町金梦缘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孙町金梦缘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濉溪县孙町金梦缘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73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孙町金梦缘家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孙町镇田圩村。

经营者:齐岁侠。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濉溪县孙町金梦缘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雨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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