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执异158号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代理人:王俊、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政府路中段202省道)与037乡道交叉口向北约1.5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3X6QQNXE。
投资人:王志超。
被申请人:王志超,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商丘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志超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案,目前,被执行人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王志超作为该被执行人的投资人,故意逃避执行,转移债务,依法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志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被执行人夏邑县业庙乡诚信加油站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投资人为王志超作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志超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