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80号 原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三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俊涛,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牟俊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牟俊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牟俊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祥博尔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