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41号 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楼**楼。
法定代表人:孙丰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八零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中粮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超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芝,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立斌,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胜,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八零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