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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陵县爱好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22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陵县爱好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县爱好家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22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陵县爱好家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

经营者:阮国洪,曾用名叶国洪,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高陵县爱好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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