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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如林;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如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9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如林,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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