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5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乐购超市,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上。
经营者:赵立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