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19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永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div>法定代表人:童勇贵。
被告:西安永诚科工贸有限公司眼镜分公司眼镜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多彩新天地****iv>负责人:童鹏,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西安永诚科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永诚科工贸有限公司眼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爱亦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爱亦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爱亦锐公司负担。
其余337.5元,退还原告爱亦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