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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泾县月亮湾七天假日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8民初57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泾县月亮湾七天假日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泾县月亮湾七天假日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57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月亮湾七天假日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蔡村月亮湾村吴村组。

经营者:吴飞红。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泾县月亮湾七天假日酒店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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