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5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姿锐百货店,经营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文峰国际****。
个体经营者:娄向阳。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曾都区姿锐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