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66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骏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2-4第四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宾,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骏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