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29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界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丽丽食品店,经营场所吉安市青原区万安路以北、站前路以东行政中心安置房**楼车库**,经营者陈丽凤。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丽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丽丽食品店的起诉。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