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刑更620号罪犯张西红,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固始县人。
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13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西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三千元)。
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于2019年1月8日送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2019年4月15日调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西红在刑罚执行期间,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对罪犯张西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光,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贾梅姣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张西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和提请减刑意见无异议,建议依法对罪犯张西红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西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西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西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