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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梅、赵甲彬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2刑初515号
案件名称刘素梅、赵甲彬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素梅;赵甲彬;郝汉杰;张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02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素梅,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捕前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甲彬,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捕前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汉杰,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捕前住河南省商丘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贾保德、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杰,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捕前住商丘市睢阳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三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郝汉杰、张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张杰、郝汉杰及其辩护人贾保德、王保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夫妇在商丘市归德路名仕华庭小区3号楼3单元502家中,用收购的皇沟酒包装及瓶子,用购买的低端古井贡酒,采取灌装等方式生产假冒的皇沟1988酒(简装、精装、尊贵),然后以240元、300元、350元、400元一箱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郝汉杰夫妇、张杰等人,销售给郝汉杰、郭晶晶夫妇皇沟尊贵19**酒共54箱,价值18900元,精装皇沟1988酒28箱,价值8400元。

销售给张杰简装皇沟1988酒19箱,价值4560元,精装皇沟33箱,价值11550元,尊贵皇沟酒15箱,价值6000元。

销售给孟志强精装皇沟15箱,价值4500元,尊贵皇沟酒5箱,价值1750元。

以上合计55660元。

从被告人郝汉杰仓库内查获精装皇沟酒和尊贵皇沟酒共计84箱,价值69230元(未遂),查获假剑南春45箱、飞天茅台1**瓶,及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75箱,五粮液5箱等,价值336202元(未遂)。

郝汉杰多次从郑州“老杨”(在逃)那里通过豫锋物流以发瓷器的名义发假酒共计243件(一件两箱)486箱,除去以上扣押的假酒以外,剩余的从郑州“老杨”那里购买的假酒,郝汉杰以真酒价格对外出售,获利金额265182元。

以上合计670614元(部分未遂)。

被告人张杰和孟志强(已取保)从郑州“老杨”(在逃)那里,通过郑州豫锋物流以发瓷器的名义发假酒共计174件(一件两箱),共计348箱假酒(有物流单据),其中包括300箱假海之蓝、20箱假天之蓝、假普五粮液10箱、假剑南春15箱,然后两人平分,张杰分得174箱左右,其中包括假海之蓝150箱、假天之蓝10箱、假普五粮液5箱、假剑南春8箱,价值174800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杰还从刘素梅处购买20箱假皇沟尊贵,19箱假皇沟简装,33箱假皇沟精装1988,价值23100元;另外,张杰还和孟志强一起从郝志强(已取保)那里购买假酒100箱左右,包括假海之蓝40箱、假梦之蓝5箱、假红花郎十年12箱、假红花郎十五年3箱、假汾酒十年30箱、假汾酒十五年2箱、假汾酒三十年2箱、假国窖1573有3箱、假普五粮液五箱、假1618五粮液5箱,其中,张杰要的有30箱左右,包括假海之蓝13箱、假梦之蓝2箱、假红花郎十年5箱、假红花郎十五年1箱、假汾酒十年12箱、假汾酒三十年1箱、假国窖1573白酒1箱、假普五粮液2箱、假1618五粮液2箱,价值55700元。

从犯罪嫌疑人张杰家中及店内共查获假皇沟精装15箱、假尊贵皇沟7箱、假1618五粮液2箱、假普五粮液2箱、假红花郎5箱、假剑南春7箱、假洋河梦之蓝5箱、假天之蓝3箱、假洋河海之蓝1箱、假1573国窖1箱、假汾酒十年12箱、假汾酒三十年1箱,价值88340元(未遂),除去以上库存的假酒以外,剩余假酒,张杰以真酒价格对外销售,获利165260元。

以上合计金额253600元(部分未遂)。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撤销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的前罪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郝汉杰、张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系未遂。

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郝汉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郝汉杰、张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郝汉杰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的郝汉杰犯罪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数据存在错误,涉案被查获的假酒没有标价,应按照市场真酒的中间价格计算,即按照半价计算。

认定非法获利265182元证据不足。

郝汉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夫妇在商丘市归德路名仕华庭小区3号楼3单元502家中,利用购买的古井贡酒低档白酒和收购的皇沟酒包装及瓶子,采取灌装等方式生产假冒皇沟1988系列白酒(包括简装、精装、尊贵),然后以350元每箱的价格向郝汉杰出售假冒黄沟尊贵19**白酒54箱,以300元每箱的价格向郝汉杰出售假冒皇沟精装1988白酒28箱,以240元每箱的价格向张杰出售假冒皇沟简装1988白酒19箱,以350元每箱的价格向张杰出售假冒皇沟精装1988白酒33箱,以400的每箱的价格向张杰出售假冒皇沟尊贵19**白酒15箱,以350元每箱的价格向孟志强(另案处理)销售假冒皇沟尊贵19**白酒5箱,以300元每箱的价格向孟志强销售假冒皇沟精装1988白酒15箱。

刘素梅、赵甲彬以上共计销售假冒皇沟简装1988白酒19箱、假皇沟精装1988白酒76箱,假皇沟尊贵19**白酒74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5660元,非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2500元。

2019年以来,郝汉杰多次从郑州“老杨”(在逃)那里通过豫锋物流以发瓷器的名义购买假酒共计253件(一件两箱共计506箱,进价共计146300元)并按照市场上真酒价格对外销售。

另从被告人郝汉杰仓库内查获未销售出去的假剑南春45箱、假冒飞天茅台14箱零10瓶、12瓶装假冒飞天茅台4箱、假冒洋河海之蓝68箱、假冒天之蓝7箱、假冒普五粮液4箱、假冒五粮液定制酒1箱、假冒国窖1573白酒4箱、假冒茅台王子1箱、假冒皇沟尊贵19**白酒54箱、假冒皇沟精装1988白酒28箱,以上未销售假酒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53296元。

经核算,郝汉杰非法销售金额为271560元,非法获利165264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杰伙同孟志强从郑州“老杨”(在逃)那里,通过郑州豫锋物流以发瓷器的名义购买假酒共计174件(一件两箱),共计348箱,其中包括300箱假冒海之蓝、20箱假冒天之蓝、假冒普五粮液10箱、假冒剑南春15箱,然后两人平分。

张杰分得174箱假冒白酒,其中包括假冒海之蓝150箱、假冒天之蓝10箱、假冒普五粮液5箱、假冒剑南春8箱,进价共计47725元。

张杰伙同孟志强通过郝志伟购买假冒洋河海之蓝13箱、假冒梦之蓝5箱、假冒红花郎十年5箱、假冒汾酒十年12箱、假冒汾酒三十年1箱、假冒国窖1573白酒1箱、假冒普五粮液2箱、假冒1618五粮液2箱。

张杰共从刘素梅处购进假冒皇沟尊贵19**白酒15箱、皇沟精装1988白酒33箱、皇沟简装1988白酒19箱。

案发后,在张杰的住所及经营场所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皇沟尊贵19**白酒7箱、假冒皇沟精装1988白酒15箱、假冒五粮液1618白酒2箱、假冒普五粮液2箱、假冒红花郎5箱、假冒剑南春7箱、假冒洋河梦之蓝M35箱、假冒洋河天之蓝3箱、假冒洋河海之蓝、假冒国窖1573白酒1箱、假冒汾酒十年12箱、假冒汾酒三十年1箱。

剩余假冒白酒均按照真酒价格对外销售。

综上,经核算张杰的非法销售金额为155100元,未销售假冒白酒的货值金额129686元,非法所得金额为93518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退赃12500元,郝汉杰退赃165264元、张杰退赃9351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张杰、郝汉杰的供述、证人孟志强、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证明、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郝汉杰、张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罪,酌定从重处罚,同时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关于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的郝汉杰犯罪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数据存在错误,涉案被查获的库存假酒没有标价,应按照市场真酒的中间价格计算,即按照半价计算,认定非法获利265182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查,审理查明部分按照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已将郝汉杰等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进行了调整,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库存假酒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明销售价格的,应按照市场同类真酒的中间价格计算,此“中间价格”应是指平均价格,而非辩护人所称的即按照半价计算。

因此,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结合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及未销售的假冒白酒货值金额,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郝汉杰、张杰归案后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

全部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张杰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素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素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

与前罪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赵甲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赵甲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

与前罪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郝汉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素梅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

赵甲彬刑期扣除前罪被羁押的39日,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

郝汉杰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被告人张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爱玛电动三轮车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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