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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与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259号
案件名称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与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黄赋斌;朱德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黄赋斌;朱德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赋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审被告:朱**剑,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公司)、原审被告黄赋斌、朱**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3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百顺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诉状载明的百顺公司、朱**剑的经常居住地均位于重庆市;

黄赋斌的店铺“穆迪科技家居店”经拼多多APP查询不存在,寻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以寻梦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罗格朗公司主张黄赋斌在寻梦公司运营的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并提供了初步证据,寻梦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鉴于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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