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雪琴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625号
案件名称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雪琴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雪琴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25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内****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JH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雪琴,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琴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8日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