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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远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2知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远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远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1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远行,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远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2020年12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孙远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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