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陶定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法定代表人:林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意愿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对方当事人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