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94号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44049B,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雨中缘建材经销部,注册号630103680158743,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红星村**。
经营者:宋瑞,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红星村**。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雨中缘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75元,减半收取计318.88元,由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318.87元退还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