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节四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伍斯特街**。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杰比安,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章节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章节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