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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五莲县立叶烟酒副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1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五莲县立叶烟酒副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五莲县立叶烟酒副食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初101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立叶烟酒副食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五莲县洪凝街道解放路中段利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TMT7W4Q。

经营者:解立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常礼,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立叶烟酒副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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