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84民初480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福兴物资销售中心,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宝林商贸广场11-103。
经营者:洪柳枝,女,1989年12月30日生,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保建,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系被告经营者洪柳枝丈夫。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福兴物资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被告高邮市福兴物资销售中心经营者洪柳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保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3年2月21日,原告注册第4044548、1921065、2001814号“JOMOO九牧”、“JOMOO”注册商标,经核准原告系第4044548、1921065、2001814号“JOMOO九牧”、“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目前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JOMOO九牧”、“JOMOO”商标作为原告公司的代表性名牌标识,经过多年的宣传和经营,在全国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商业损失,为此涉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2、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3、第2001814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4、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公证书)。
5、2009年获“中国十大卫浴品牌”称号。
6、2011年获“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牌”。
7、2013年获“中国卫浴领军品牌”称号。
8、2014年获“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称号。
9、2015年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称号。
10、2017年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称号。
11、2018年获“亚洲品牌500强”称号。
12、2019年2月CCTV-1《新闻联播》视频:民营企业在起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
13、2019年2月人民日报报道:“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
该组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获广大社会公众高度评价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14、时间戳(视频、截图、证书、TSA文件),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经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授权,有权经营授权的产品,没有侵权行为。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经销商授权书一份,证明被告经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在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在高邮地区销售九牧卫浴系列产品。
2、销售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有销售九牧系列的产品。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仅约束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原告作为本案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仅有原告才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虽系原告代理公司,但也无权转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
从证据1内容上看,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仅授权被告在高邮区域内经销九牧品牌卫浴产品,也未授权被告在其店招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其店招系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仍构成侵权;
最后从原告取证视频上看,被告店铺内所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康思王品牌的卫浴产品,九牧产品仅占少部分,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2中亦可看出被告从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所采购的货物数量极其之少,也不符合经销商正常采购数量。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8日,湖南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压力水箱;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
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1日,湖南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001814号“JOMOO”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截止)等。
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8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洗涤槽等。
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了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取证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并取得的电子数据光盘一份。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时间戳视频、截图、证书、TSA文件真实性均无异议,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门头为“JOMOO九牧”,且被告店内销售“JOMOO九牧”商标的五金件、花洒、龙头、三角阀等卫浴系列产品。
另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洪柳枝,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登记经营场所为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宝林商贸广场11-103,经营范围:阀门、泵、压缩机、消防器材、水暖器材、管材管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电线电缆、电器、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水性涂料、瓷砖、大理石、卫生洁具销售。
2020年1月1日,被告经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授权: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在高邮区域内销售该公司代理销售的“JOMOO”品牌卫浴洁具五金渠道专属系列产品及开展相关商业活动,不得用于互联网或办理工商登记。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未届满;
原告作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被告销售九牧洁具卫浴产品,其销售行为本身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但其对涉案商标进行使用须以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的方式进行说明性使用,来说明经营的商品种类及提供服务的范围。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店铺中还销售其他品牌的卫浴产品,其在店门头店招上标示“JOMOO九牧”商标,实质是指向店铺的经营者是商标权人或与商标权人存在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会使相关公众对两者关系产生误认,损害原告的相关权益,综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被告的该行为已被认定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无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必要,本院不再予以认定。
被告虽提供《经销商授权书》来证明其已获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开展经营,但原告提出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无权转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且本案中授权的仅是销售九牧产品,未授权被告在店招中使用涉案商标。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原告的签章,不能反映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依据《经销商授权书》从泰州市美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仅是销售“JOMOO”品牌卫浴洁具五金渠道专属系列产品及开展相关商业活动的权利,其身份仅是经销商,而不是涉案商标的品牌授权商。
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已明确授权其可以在店招、宣传资料等载体上使用涉案商标,而原告对其抗辩主张又不认可。
故被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邮市福兴物资销售中心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高邮市福兴物资销售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高邮市福兴物资销售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高邮市福兴物资销售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徐 玉 荣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见习张淑纷书 记 员 冯 晓 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商标法五十六条商标法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第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五十六条商标法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商标法五十六条商标法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商标法五十六条商标法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