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66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东兴区肆方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青龙路中段**。
经营者:刘荣。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肆方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肆方来食品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