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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8号
案件名称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余姚市恒杰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万炯,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上板桥路**。

法定代表人:黄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恒杰电器厂。

住。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div> 投资人:黄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万炯因与上诉人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余姚市恒杰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0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林万炯负担12200元、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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