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万炯,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上板桥路**。
法定代表人:黄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恒杰电器厂。
住。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div> 投资人:黄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万炯因与上诉人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余姚市恒杰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万炯、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0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林万炯负担12200元、宁波泰格莱特灯具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