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88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梓言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御品华府**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佃阳,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雅,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梓言硕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芳,被告宿州梓言硕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佃阳、陈淑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虹良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 马庆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江 书记员孔煜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