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66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喜民发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刘育敏。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喜民发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