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696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WONGMUNKIT),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波,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