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52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金源购物中心****和负**。
法定代表人:付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大溪地现代城商业 负责人:付彬,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强勇,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罗宁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