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3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方亭熙桐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雍城西路大市场强华**4井**。
经营者:蔡功英。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方亭熙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