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361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国伟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八方汇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陈世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扬州国伟玩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林伟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