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02号 原告:林锡晓,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聚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指南村村部南侧(20)。
法定代表人:张继霞。
原告林锡晓与被告盐城聚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林锡晓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林锡晓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聚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锡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锡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