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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骏博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76号
案件名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骏博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骏博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76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龙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语,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

法定代表人:康往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郝炳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骏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三村合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孔德池。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骏博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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