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07号原告:卢焕宏,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骏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105国道钟村文化广场侧广州市番禺钟村寓意装饰材料城******。
法定代表人:张擒龙。
原告卢焕宏与被告广州骏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392794.X,名称:补水仪(HP9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卢焕宏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焕宏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焕宏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