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48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568529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立春,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