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412号原告:江西炙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盘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5KP557A。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习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6NT8808。
法定代表人:王杨一龙。
原告江西炙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习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17日,原告江西炙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炙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炙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炙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