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35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品之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霞飞南路南、中州大道**楼**1501。
法定代表人:徐淑敏。
原告张雷与被告河南品之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张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雷撤回起诉处理。